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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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長期協助中小企業主與具有相當資產家庭法律服務的經驗中,發現了一個高度共通卻經常被低估的問題:那就是多數傳承糾紛,不在於資產不足,而是資產集中於股權、不動產或金融投資以及公帳跟私帳理不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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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同一課程或書籍,不同時期的體會會深化。多年後再聽胡興平會計師的保險財富傳承規畫課後,領悟到保險是解決客戶問題的工具,而非販賣商品本身。 關鍵在了解並排除客戶疑慮,運用保險的免稅、預留稅源功能,並避免不當規畫導致的贈與稅、遺產稅、最低稅負制等稅災。
在保險法律中,**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區分合法保險與非法賭博的核心界線。如果一個人可以對任何標的物或任何人的生命投保,而不必承受其損失所帶來的經濟衝擊,那麼保險契約就將完全失去其風險分散與損失填補的意義。 這道來自「114年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
在保險世界中,「代位求償權」(Right of Subrogation)是財產保險(產險)的鐵律,它確保保險公司在賠償後,可以取代被保險人向造成損失的第三方追討責任,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而違反損害填補原則。 然而,人身保險(如壽險、傷害險、健康險)的運作邏輯卻與此大相逕庭。這道來自「114
在人壽保險的領域中,生死合險(Endowment Insurance)因其兼具「死亡保障」與「滿期給付」(生存金)的特性,成為許多人規劃特定階段目標(如子女教育金、購屋基金)的首選。這類保單猶如一份強制儲蓄計畫,但在其商品性質上,卻存在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 這道來自「114年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
在財產保險中,契約種類的分類對理賠結果有決定性的影響。保險契約可以依「保險標的價值是否確定」分為定值與不定值,也可以依「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比較」分為足額與不足額保險。 這道來自「114年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的測驗題(第11題),旨在檢驗考生對於這兩組重要分類的掌握。 測
在保險學中,有幾項核心的法律原則指導著保險契約的運作。然而,人身保險(特別是壽險)由於其承保標的為人的生命,價值難以衡量,因此在適用原則上與財產保險有顯著差異。掌握這些差異,是理解人壽保險定額給付精神的關鍵。 我們將分析這道來自「114年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的測驗題(第1
114年財產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第 36 題要保人權益與義務解析 要保人(Policyholder)是保險契約的核心當事人之一,負責簽訂契約並支付保險費。我國《保險法》詳細規範了要保人在不同情境下的權利與義務,特別是在涉及道德風險的極端情況下,以及對保險公司進行通知的時限要求。 本題
114年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第 27 題契約效力解析 保險契約的效力是保險法中的核心議題。當契約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或基本原則時,其後果通常是:無效(Void)、得解除(Rescindable/Voidable)或效力停止(Suspension)。其中,「無效」是最嚴重的後果,代表契約自始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