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戰 pending status excluded from Japan under SCAPIN-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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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魚之論】英文拷到 G / D 找中文翻譯
The unsettlement of the status of Taiwan invites China to invade. China forges the issue through the theory of historical sovereignty to legitimize its expansion desires. Revealing the truth of Taiwan's status gives Taiwan a legal weapon against Beijing's aggression.
Even James Crawford, the late Judg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misunderstands and misinterprets the issue of Taiwan's status unless he mentions the territorial settlement of the Pacific War to comprehend the truth.
The status of Taiwan is a residual issue of the Pacific War. According to the Atlantic Charter, the origin of the Decla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at all participants should honor: "No territorial gains were to be sought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United Kingdom." No signatory of the United Nations should acquire territories by war.
Being a matter that has remained unresolved since the end of the Pacific War, the victorious powers have postponed the question for more than three quarters of a century, which is the largest injustice to the Taiwanese people.
Can Taiwan claim its independence unilaterally? No, no mandate grants the people of Taiwan the right to hold a plebiscite. Even the US, which seemed to support the democratic achievements of Taiwan, denied that Taiwan has the right to hold a plebiscite during 2000-2008, the rule of former President Chen Sui-bian. The mandate must come from the signatories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in 1951, or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The powers also remain silent on the issue of calming Beijing's aggressive desires due to an unrealistic fantasy that Beijing will follow the rule-based international order.
The self-restraint of the free world gives Beijing a perfect excuse to lie.
台灣地位的未確定性引發了中國的入侵。中國透過歷史主權理論鑄造問題,以合法化其擴張欲望。揭示台灣地位的真相為台灣提供了合法的武器來對抗北京的侵略。
即使是國際法院前法官詹姆斯·克勞福德也對台灣地位的問題存在誤解和誤導,除非他提及太平洋戰爭的領土解決問題,他才能理解真相。
台灣地位是太平洋戰爭的剩餘問題。根據大西洋憲章,這是聯合國宣言的起源,所有參與國家應遵守:「美國和英國不尋求領土收益。」聯合國的簽署國不應通過戰爭取得領土。
自太平洋戰爭結束以來,台灣一直是一個待解決的問題,戰勝國延遲了四分之三個世紀,這是對台灣人民最大的不公。
台灣能單方面宣告獨立嗎?不行,沒有任何授權給台灣人民舉行全民公投的權力。即使看似支持台灣的民主成就的美國,在2000年至2008年,陳水扁總統任期內也否定了台灣舉行全民公投的權利。這個授權必須來自於1951年與日本簽署的和平條約或舊金山和約的簽署國。各國也對平息北京的侵略欲望問題保持沉默,這是基於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即北京將遵循基於規則的國際秩序。
自由世界的自我節制給了北京撒謊的絕佳機會。
19460120〈SCAPIN 677〉 SCAP/GHQ / Taimocracy 翻譯
政治重建脈絡下展望台美關係Taiwan-US Relations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ost-war Political Reconstruction(全)
台灣地位模糊反給中國機會 法律戰3原則朝統一目標邁進 簡恒宇@ 風傳媒 20230531
2003年12月,中國共產黨(中共)中央委員會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把「三戰」正式納入《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而「三戰」為心理戰、輿論戰、法律戰的統稱。香港大學講師魏斯特和兼任助理教授殷席薩發布研究報告直言,中國的法律戰是利用台灣國際地位的不確定性,以此達到統一目標。
魏斯特(Michael J. West)與殷席薩(Aurelio Insisa)分別在香港大學法學院及歷史系任教,他們針對中國對台灣進行法律戰(lawfare)的研究報告,5月30日在英國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 University of London)主辦的《中國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刊出。
報告表示,若只從政治作戰、銳實力及武器化互相依賴度等框架思考,無法看到中國對台灣進行「統一」工作的全貌,而中國對台灣的多面向戰略應被理解為混合影響力(hybrid influencing),其中法律戰是基礎要素之一,且最大程度能不用開戰就達成統一台灣目標。
報告提到,關於中國法律戰的研究多數聚焦在南海及東海議題,或是對自由民主國家的混合威脅,因此他們透過分析主要文件和半結構性重點訪談,提供這方面的新研究案例。殷席薩與魏斯特直言,基於在國際法上的模糊地位,台灣本身對中國的混合影響力,尤其是法律戰方面天生就脆弱。
報告稱,台灣地位是1945至1949年中國內戰留下的問題,且交戰的中國國民黨和中共沒有締結和平條約,導致台灣主權歸屬沒有獲得根本解決。他們認為,今日的台灣具備199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所提的國家要素。
台灣地位模糊反給中國機會
報告指出,日本向時任中華民國(ROC)總司令蔣介石投降時,同意依據《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把台灣和澎湖歸還ROC,可是1951年和同盟國簽署的《舊金山和約》(Treaty of San Francisco)中,日本沒有表明要把台澎主權還給誰,導致台灣地位懸而未決。
「做為國際法問題,國家地位不能單由分析聯合國成員身分和外交承認定案」,殷席薩及魏斯特寫道,現代法學理論已取代19世紀的國家構成理論,即實體(entity)透過法律運作來做為國家,無須任何形式的承認,「只是這2者都不是台灣問題的決定性理論」。
魏斯特和殷席薩認為,最多只能把他國承認視為做為國家的證據,而非必備條件,因此對於邦交國日益減少的ROC來說,上述2種理論都能提出論證。另外,台灣持續以法人身分,參與22個國際組織,並和逾140個國家發展關係。他們亦稱,若適用自決原則,台灣不太可能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魏斯特與殷席薩表示,台灣從未被PRC治理,且70年的實質獨立領土治理經驗,可說是傾向於建立獨立的台灣民族,因此要交由PRC治理,需要得到2300萬台灣人民的同意。他們說,已故國際法大師、國際法院前法官克洛福(James Crawford)的說法可最佳地總結台灣地位。
克洛福在其著作《國際法下國家的成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表明:「台灣不是一個國家,因為它仍然沒有明確主張它與中國分開,也沒有被承認為一個不同於中國的國家。」報告稱,台灣地位的不確定性,反而製造戰略競爭機會。
中國對台法律戰3大原則
殷席薩及魏斯特說,美國對於法律戰的概念是已退伍空軍少將鄧拉普(Charles J. Dunlap Jr.),於1990年代晚期至2000年代初期引入,且他所創的「法律戰」一詞,具體化美國對後冷戰時期的敵方在不對稱衝突中,操弄國內和國際法規的擔憂。
中國對法律戰的概念最早可回溯至1999年,時任中國空軍大校王湘穗及喬良在其著作《超限戰》中提到,法律戰是「把握先機創立規則」的衝突型態,這與鄧拉普所提出的關切相呼應。根據報告,受訪的台灣國安會情報分析師及高階成員認為,雖無證據顯示「三戰」是解放軍教條,但台灣外交部門如此看待。
受訪者提到,台灣自2006年首次發布《國家安全戰略報告書》至今,「三戰」在此報告書被提及的次數已有16次。殷席薩與魏斯特稱,中文圈把法律戰定義為「法律威懾、法律攻擊、法律反擊、法律約束、法律保護」,但西方學者的解讀是,在國內、國際及戰爭等法律各方面面確保優勢,使對手失去正當性
部分美國分析則強調,要用「法律分層」(legal layering)、「輪換論證」(rotating argument)及通過國內法規,來證明中國意圖改變現狀的「合法表象」。報告表示,不應過度強調上述三者論述的差別,因為「三戰」的概念最好被視為具增校作用,且其目的為保護國家利益,所以在和平時期也能進行。
魏斯特及殷席薩把中國對台的法律戰統整成3個原則,包括把兩岸關係重訂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內部爭議,而中國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2012年發布有關對台宣傳正確用語的建議中,表明此框架,成為最明確的原則。從法律面來看,這讓中國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討論台灣議題時,能保有否決權。
把兩岸定位內部從屬關係
《聯合國憲章》第27條規定,當涉及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時,該國在相關爭議的表決中應棄權,但依據1982年福克蘭群島戰爭先例,中國成功把台灣議題當成內部爭議,就能在聯合國安理會討論授權軍事介入或制裁時動用否決權,同時挫敗台灣夥伴和盟友軍援的合法基礎。
報告直言,依據國際法的不干預原則,軍事援助必須是應合法政府要求,否則此援助就是錯誤行為,而國際法對此錯誤的糾正方法相當廣泛,且若援助超出「軍事攻擊」門檻,中國可啟動自衛權,反而提供更致命的選擇。中國2022年6月稱,台灣海峽不是國際水域,此意圖超出意識形態和政治修辭範圍。
中國對台法律戰的另2個原則,分別是消除ROC的外交承認,並排除其參與國際組織,以及圍堵和消除台灣行使自決權利。報告說,雖然國家構成理論已過時,但中國學者仍相當依賴此理論。至於圍堵自決權,中國針對台灣前總統陳水扁要推動獨立公投,於2005年頒布《反分裂國家法》
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第8條明文:「『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殷席薩及魏斯特認為,上述條文也是扭曲美國《台灣關係法》第3條有關協助台灣防衛能力的反應,而中國把該法視為對抗其的法律戰。我國於2006年發布的首份《國家安全戰略報告書》中,就把《反分裂國家法》視為全方位法理爭奪的基礎,旨在「消滅」ROC的「存在事實」。
中國視九二共識具約束力
報告說,隨著馬英九政府上台,與中國恢復接觸,中國改採經濟治國方略為核心的模式,逐步縮小台灣選民和政治參與者可用選項,不過在太陽花學運爆發後,中國再度調整策略。此外,位於福建的解放軍311基地,被傳任務之一是產製對台灣大眾進行宣傳的媒體內容。
報告稱,心理戰和輿論戰是伴隨法律戰及經濟治國方略進行,且在兩岸經濟整合後,出現有利於中國的資訊基礎,台灣媒體生態中的錯誤資訊和廣告也增加。報告提到,中國在推動經濟治國方略和輿論戰的同時,並未放棄法律戰,因其想藉由「九二共識」把兩岸關係框住為中央和地方政府關係。
殷席薩和魏斯特直言,九二共識並無法律意義,但中國把其視為具約束力的雙邊條約。我國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分析師告訴他們,2005年時任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和時任中共黨總書記胡錦濤會面後,曾提案要把九二共識立法,此舉被視為法律戰行為。中國也藉由承認九二共識與否,決定是否讓台灣參與國際。
2018年,中國發布惠台31條措施,但兩岸同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所以這些措施可能違反WTO規定。報告指出,為了填補現行法規中的漏洞,蔡英文政府2019年修改「國安五法」,因為根據ROC憲法,PRC不被視為個別國家,有些罪行不適用於中國大陸。
報告總結,該研究發現法律戰已融入軍事思想中,且隨著戰略擴大,會有軍方以外的外交機構官僚行為者加入,且形態與混淆邏輯的「軍民融合」模式並無不同。他們直言,愈來愈武斷的中國正加大努力,不與美國和其盟友發生軍事衝突的情況下統一台灣,透過「三戰」來「不戰而勝」的誘惑只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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