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貸款轉增貸需結清同間的其它貸款?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 文內如有投資理財相關經驗、知識、資訊等內容,皆為創作者個人分享行為。
  • 有價證券、指數與衍生性商品之數據資料,僅供輔助說明之用,不代表創作者投資決策之推介及建議。
  • 閱讀同時,請審慎思考自身條件及自我決策,並應有為決策負責之事前認知。
  • 方格子希望您能從這些分享內容汲取投資養份,養成獨立思考的能力、判斷、行動,成就最適合您的投資理財模式。
知名網域某網友提問:“之前看到一個貸款QA的網站提到“房貸在A銀行,如果將房貸轉增到B銀行,在A銀行的其它貸款(例如:信貸)也要一起結清。請問有這方面的連帶關係嗎?為什麼呢?不同貸款之間為何會有所影響?
這問題會有點深度且牽涉到法律(民法)範圍,換句話說就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先來解釋這專有名詞的內涵;抵押權的設定對象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關於動產抵押的規定可見於動產擔保交易法§15~24 ,至於不動產抵押權,則規定在《民法》中,其中又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兩種型態。
『普通抵押權』是指由債務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以設定抵押權的方式向債權人借款;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清償借款,則債權人可以出賣抵押物、或向法院聲請拍賣。
由於普通抵押權的擔保債權金額是『固定』,例如:當初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100萬元,那麼就表示債務人向債權人借貸的金額為100萬元,若債務人依約清償債務,則債權人就可以變賣或拍賣抵押物,再就拍賣抵押物所得的金錢受100 萬元的清償。
最高限額抵押權和普通抵押權最大的差異在於『擔保債權金額並非固定』,而是一個可隨債務人需求增減的額度。
舉例:若某甲以自己所有的不動產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額度為1,000萬元,那麼在清償期屆至前,某甲可依自身需求決定要向銀行貸款的金額,只要不超過最高額度1,000萬元即可。
如果某甲先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在清償期屆至前已經還了200萬元,但之後又有貸款需求,則只要清償期還未屆至,某甲仍可再次向銀行借最多200萬元,而不需再一次設定抵押權
以目前國銀或外商銀承辦房屋貸款的實際情況(無論是首購屋、平額轉貸、轉增貸等),做法上幾乎都將權利種類設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而這設定都可以在謄本的『他項權利部』中查看得到
解釋到此,網友腦中應有些許的輪廓與概念;若房屋貸款要從A銀行搬到B銀行,A銀行基於『最高限額抵押權』、自然會要求債務人於轉貸房貸的同時,須一併清償在A銀行的其它貸款譬如信貸等。畢竟『擔保品搬家、等於根都搬走了,未來假使信用貸款等未準時繳款,A銀行債權確保上就也可能會被迫延遲甚至於催討無回(有擔保品抵押、債權人可先向法院聲請對擔保品的假扣押執行,避免債務人脫產落跑)』~故就可能要求房貸轉貸時須一併清償其它貸款餘額。
0985-666-807/Line:jerry.chu
免費評估與後續委託規劃辦理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0會員
186內容數
現職『銀行貸款諮詢規劃顧問』。規劃承辦業務包括中小企業貸款、店面營運週轉金、房貸轉貸增貸、低利信用貸款、轉貸降息、整合債務降低利息與月付金、二胎房貸等。諮詢方式:Line I.D搜尋:jerry.chu/0985-666-807/email:[email protected]/朱先生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