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我們在路上會遇見那種「馬路我最大」或「馬路三寶」的駕駛,可能只是因為被按了喇叭,或覺得對方擋到自己的路,就開到別人車前惡意逼車,甚至下車威嚇。如果遇到這類情形,該如何自保?對方又該負哪些責任呢?
逼車的法律責任主要為三大類:
行政責任
若對方在過程中違反交通規定,比如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中的一些危險駕駛、逼車、製造噪音等情況,是可以處6000元-24000元的罰緩,且應吊扣牌照3個月。
逼車有可能會觸犯到刑法的
強制罪、若下車後有對當事人叫罵則可能構成
公然侮辱罪、言論中如果出現恐嚇性言詞也可能構成
恐嚇罪、萬一還產生了攻擊行為,無論有無持武器都會構成
傷害罪,這些都是可一併提告。
如果對方除了逼車外,有做出其他實質上的物權損害,比如車禍導致的車損、或砸車…等的情形,也可以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慰撫金),不過一般都是先以
刑事提告後附帶
民事賠償,這樣在過程中若有意和解,對方能減輕刑責,自己也不用花減少很多處理訴訟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