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加州,民事訴訟程序法律中,有關調查取證的規定相當的具體,這些規定也許與其他國家在概念上及作法上並不相同,因此本文特別針對加州法院現行的調查取證規定做個簡單的介紹。
何謂調查取證?由誰來主導調查取證?
如果您在民事訴訟的案件中是原告方,您需要提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包括被告的法律責任,以及您所蒙受的損失。相對的如果您是被告方,則需要提出證據來反駁原告的主張。那麼如何來蒐集您需要的證據呢?
這就要了解民事訴訟程序法對於搜證、調查、取證的種種方法。一場官司的成敗與否,往往就取決於是否能充分的抓住機會,善用調查取證的各種方法,獲得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如此即使案件未到終結,勝利呼之欲出。調查搜證的過程複雜,一般都由有經驗的訴訟律師主導。
調查取證的範圍是否有限制?
基本上需要與訴訟的主題相關,一般常見的證據包括:
- 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等。
- 付款記錄,如付款銀行賬號、匯款記錄等。
- 交易記錄,如信用卡賬單、銀行對賬單等。
- 付款憑證,如支票、匯票、轉賬記錄等。
- 證人證詞,包括專家證人的證詞等。
- 公司或組織的文件,如公司股票、公司章程、會議記錄等。
- 產品的質量證書,商標專利版權的註冊登記等。
- 電郵、照片、短訊、影片、書信往來等等。
經由什麼方法做調查取證?
常用的合法搜證方法有以下幾種:
- 書面調查取證:包括要求對方提供文件(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要求對方承認事實(Request for Admission),要求對方回答表格式提問(Form Interrogatories),要求對方回答特擬的提問(Special Interrogatories)。對方基本上有30天的時間回覆,如果對方無理的拒絕回覆或拒絕提供文件,經與其商討後,仍舊無理的拒絕回覆或拒絕提供文件,這時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開庭動議,要求法官下迏命令,強令對方回答提問或者提供文件。與此同時,律師也可以要求法院給予對方懲罰,包括罰款,或者證據不計,或者訴狀或答辯狀不計等等。
- 口頭問話,錄取口供(Deposition):除了可以請有執照的法院書記官記錄證人所陳述的證詞之外,也可以用錄影方式。到最終案件進入最後的庭審時,可以將法院書記官製作的手稿,或者錄製的影片,呈堂作為對方無可狡辯的有力證據。
- 傳票(Subpoena):向非當事人,意即第三方的證人,發出傳票,要求錄取口供,或者提交文件,也可以要求錄取口供之時亦提供文件。所謂第三方的證人不只包括個人,也可以包括機構,例如銀行、託管公司、雇主公司等等。
調查取證過程中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在加州調查取證過程中,如果對方調查取證的要求不合理,如果對方調查取證的要求不合理,當事人可以請自己的律師向法院申請法庭保護命令(Protective Order)。如果對方的要求牽涉到商業機密,雙方可以經由律師達成協議,來保障商業機密不至於外洩。
結論
在加州民事訴訟中,當前的訴訟體制下,法院對當事人雙方只要依法行事,如何調查蒐集證據一般是不予過問的。正因為很多民事搜證程序由當事人或其律師自己進行,濫用權利的情況就很難避免。所以如何運籌帷幄,運用法律准許的手段合法搜證,使對方知難而退,或是什麼時刻要當機立斷、窮追不捨,以奪得先機,這些都是在民事訴訟的官司中,爭取勝利的極其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