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行為可區分1、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即須向相對人表示,得成立單獨行為。 - 如撤銷意思的表示(§88)、 - 無權處分之承認(§144)、 - 選擇權之行使(§208)、 - 拋棄繼承、 - 債權拋棄、。 2、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如遺囑、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