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財產法原理-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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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行為可區分

1、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即須向相對人表示,得成立單獨行為。

  - 如撤銷意思的表示(§88)、

  - 無權處分之承認(§144)、

  - 選擇權之行使(§208)、

  - 拋棄繼承、

  - 債權拋棄、。

 

2、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如遺囑、捐助行為、物權之拋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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