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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到舊
從大一開始,不論是老師講台上的講解,或是自行在書本上習得之解釋方法說明,把重心放在哪一種解釋方法比較好,一路搞不清楚狀況的讀法條。到近來才驚覺「每種解釋方法都有其價值」,沒有哪一種就一定比較好,而是提供不同面向的觀點。 各種的解釋方法,原來是相輔相成。重點是要讓個案能夠有妥適的結果。法律是社會科學
單獨行為可區分 1、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即須向相對人表示,得成立單獨行為。   - 如撤銷意思的表示(§88)、   - 無權處分之承認(§144)、   - 選擇權之行使(§208)、   - 拋棄繼承、   - 債權拋棄、。   2、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