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遇上外遇問題,就有很多人開始找『侵害配偶權』相關的資料
因為大多人對此較為陌生,較多人清楚的還是被廢除掉的『通姦罪』
到底什麼是侵害配偶權呢?
首先『配偶權』在民法上屬於一種身分權,夫妻結婚後就享有這項權利及義務,那麼當配偶權受到侵害,配偶可以依法提告、捍衛配偶權益
配偶權被侵害對我有何種保障呢?
侵害配偶權在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內有明確規範,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也就是只要第三者不法侵害配偶關係,原配就算沒有財產上實質的損害,一樣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相當的金額。
侵害配偶權是否有時效性呢?
侵害配偶權的時效規定在民法第197條第1項有明確規範: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以字面解釋來說當配偶知道外遇開始,兩年內必須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若超過兩年,您的權益會失效倘若不清楚配偶外遇,配偶發生外遇已逾十年,您的權益也會失效 另外宥恕行為也會導致『侵害配偶權』失效 在民法1053條規定,對於民法1052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簡單來說若您本身事先同意配偶外遇或知道外遇後選擇了原諒,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發生後已逾二年者,這些都無法請求離婚,這點需要注意。
侵害配偶權的證據需要那些?
比起通姦罪需要性器官交合的證據,侵害配偶權需要的證據降低許多,簡單來說就是需要證明雙方的確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就有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
譬如:接吻或能證明親密關係都可能成立。
但如何證明實際侵害了配偶權,最簡單的方式就是透過跟監,蒐證實際上的證據,在跟監的過程中如何蒐證才是合法,若蒐證中踩跨法律線,不僅物證無效,更可能吃上『妨害秘密』等其他官司 蒐證的事情還是交給專業的貓偵探,因為法律陷阱很多,很多您以為合法的方式,卻早已跨過紅線還不知情。
簡單描述幾個蒐證被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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