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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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探討YouTuber在露營活動中拍攝影片,是否構成侵害他人隱私權及肖像權的問題。文章詳細解釋隱私權與肖像權的定義、侵害時的刑事與民事責任,並分析相關案例與法律條文。若拍攝地點為公開場合,且拍攝目的為記錄個人活動心得,而非惡意針對特定個人,即使影片中出現他人臉孔,也未必構成侵害隱私權或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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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分享了一個關於配偶外遇證據蒐集的案例,當事人因發現配偶可能外遇,私自在家中架設攝影機以蒐集證據,卻遭對方基於隱私權等理由提出刑事告訴。透過專業的法律處理,最終檢察官支持當事人的策略,並取得不起訴結果。文章探討了在類似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解決過程,對於面臨類似挑戰的讀者提供參考與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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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害配偶權的法律案件中,有效證據的收集至關重要。本文探討了五種關鍵證據類型,包括通話記錄、目擊者證詞、自白錄音、蒐證的合法性以及時效性,為當事人提供清晰的指導,以便在準備訴訟時能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透過正確的證據收集策略,可以增強案件的有效性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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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文記錄了我在婚姻裡,所經歷的種種挑戰和心路歷程,包括嘗試溝通、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以及我所承受的精神壓力和身心健康問題。 對方的拒絕溝通和消失情況,以及關於離婚的諸多掙扎,和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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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個資 公司客服人員與客戶間於客服專線有關核對用戶基本資料等通話內容,進行全程錄音,有無違反個資法? 1.有無契約關係? 縱使尚未與公司訂立契約,亦屬於契約成立前,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或為交易之目的,所進行之接觸或磋商行為,而具有類似契約之關係,如有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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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擴音通話能不能提告,這問題其實已經常見到不能再常見,我們也了解被罵是有多麼不爽,以及那種想看對方被告、被罰的想法。但妨害名譽的成立恐怕沒有這麼簡單,光是構成要件,就不單單「罵人」二字可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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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法律的角度,遇到有人犯罪最好的解決方法就只有「提告」,其餘非法律的報復舉動可能都是遊走法律邊緣,所以不太建議任意採取,以免從受害者變成加害人。相信看到這邊,一定有不少人對司法感到失望,認為明明是對方的錯,為什麼偏偏法律只肯保護壞人,連自己發文希望大家提防都可能犯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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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約做筆錄時,為了保護自己,該不該偷偷錄音呢? 先講結論,不建議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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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會在新聞上看到偷拍事件,例如透過手扶梯的高低落差、在廁所隔板上方偷拍,或是把相機架在購物籃、隨身背包裡偷拍,且目標常常都是鎖定他人的身體私密部位,想到就讓人直發寒。 為了更大力嚇阻這類侵害他人性隱私的行為,刑法於今(112)年增訂了「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並已於2月10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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