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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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可能會有個疑問:當自己被老闆或主管約談時,到底可不可以錄音?如果錄音,擔心會面臨刑事責任;如果不錄音,又擔心無法蒐證自保...所以接下就要說明這個問題: 一、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可以錄音: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訊保障及監
當婚姻遭遇背叛、配偶外遇了,身為受害者的您該如何蒐證呢?事實上,「配偶外遇」並不能作為合法蒐證的藉口,民眾在自行蒐證時,仍應仔細權衡蒐證方法與場合,不可違反社會公益與他人隱私。有鑑於外遇蒐證的難度偏高,眾多法官認為應該適當允許合理的【不貞蒐證權】,因此本文將針對【不貞蒐證權】進行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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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是指在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擅自窺視、錄音、錄影他人非公開行為、談話或私密部位等,造成當事人隱私權受損的行為。發現對方外遇,最忌諱的就是衝動!不少被告妨害秘密罪的案例,都是一念之差所造成的法律問題。諮詢專業律師、委託合法徵信社蒐證才能有效保障證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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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男子因工作經常需要外地出差,心裡懷疑妻子可能有外遇的行為。於是,他悄悄在家中客廳安裝了一支網路監視器。過了一段時間,他果真拍到妻子與家教老師有擁抱、親吻、愛撫等親密舉動。男子一怒之下提告對方。但事情沒那麼簡單,妻子反過來控告他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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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助理教授偷拍遭起訴!】 台灣大學一名助理教授,2023年為了得知升等審查過程,涉嫌在會議室裝設攝影機偷拍,事後被校方解聘。 2025年4月偵查終結,以妨害秘密罪起訴這名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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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公職人員及一般民眾涉及「查水錶」的相關法律責任與刑責,包括違反《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監察法》等法規,以及上級長官的連帶責任。文章也提供檢舉管道,呼籲民眾勿以身試法,並應積極檢舉任何疑似違法行為。
我與家人也一年多來也遭人莫明非法監控竊聽,但也不知道怎麼解決。。。 報警&地檢署&監察院都投過反應過,剛還是聽到與家人聊天遭人竊聽... .. . 刑警變少,人力不足,也是沒辦法。。。
本篇文章探討YouTuber在露營活動中拍攝影片,是否構成侵害他人隱私權及肖像權的問題。文章詳細解釋隱私權與肖像權的定義、侵害時的刑事與民事責任,並分析相關案例與法律條文。若拍攝地點為公開場合,且拍攝目的為記錄個人活動心得,而非惡意針對特定個人,即使影片中出現他人臉孔,也未必構成侵害隱私權或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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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分享了一個關於配偶外遇證據蒐集的案例,當事人因發現配偶可能外遇,私自在家中架設攝影機以蒐集證據,卻遭對方基於隱私權等理由提出刑事告訴。透過專業的法律處理,最終檢察官支持當事人的策略,並取得不起訴結果。文章探討了在類似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解決過程,對於面臨類似挑戰的讀者提供參考與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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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害配偶權的法律案件中,有效證據的收集至關重要。本文探討了五種關鍵證據類型,包括通話記錄、目擊者證詞、自白錄音、蒐證的合法性以及時效性,為當事人提供清晰的指導,以便在準備訴訟時能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透過正確的證據收集策略,可以增強案件的有效性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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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文記錄了我在婚姻裡,所經歷的種種挑戰和心路歷程,包括嘗試溝通、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以及我所承受的精神壓力和身心健康問題。 對方的拒絕溝通和消失情況,以及關於離婚的諸多掙扎,和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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