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iWIN了嗎?散播二次元蘿莉圖片,罰得比三次元侵犯未成年還重?

2024/02/18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前情提要:iWIN是受政府基於兒少福法第四十六條而委託成立內容防護機構的民間團體。
兒少福法第四十六條則是為了防止未成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而訂定的規則。

兒少福法第四十六條

兒少福法第四十六條


第二點便是申訴機制的建立及執行。
一般而言,是三次元(現實中真實存在的人類)的未成年色情圖片才會被申訴成功並下架。
但不久前越來越多外表未成年的虛擬角色的色情圖片被要求下架。
iWIN表示是因為網站未分級才會被暫時性下架。
但衛福部表示「描繪幼態人物色情也是法律禁止」「兒少保護優先於創作自由」


不論虛擬或現實,
散播未成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處一年~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與未滿14歲女子發生性行為,處三年~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022年的報導,某男大生使11歲少女懷孕,判一年八個月,可笑)


判斷缺乏依據,「看起來像」到底是甚麼?

針對兒少色情的定義,張秀鴛表示,人物身體「看起來像」發育未滿 18 歲,或是穿著學生制服等,都在兒少的判定範圍內,只要涉及性相關,即觸犯罰則。
甚麼是人物身體發育未滿十八歲?女生沒有E,男生沒有18公分?這算是歧視嗎?
私底下會玩制服PLAY的成年人們肯定也不少。
依照這種標準,80%的日本少女漫畫全都不能進到台灣吧?
也有學者提出角色「眼睛佔臉部面積50%以上,就算是幼態」,那如果作者的畫風就是眼睛佔臉部面積80%以上呢?
但就是這麼可笑的標準即將被編進刑法
畫蘿莉色情圖罰得比酒駕使人重傷、比讓小學生懷孕還嚴重,豈不是將治國當成兒戲。
舉個例子,龍貓裡的小梅露內褲引起我的性慾,如果宮崎駿是台灣人,他是否就得面臨有期徒刑?
甚至我分享了水手月亮的超短百褶裙,引起他人性慾,我也得面臨有期徒刑。
這條罰則現在就是這麼好笑。
那如果我看見16歲偶像的照片,引起性慾,有罪嗎?


沒有證據證明喜歡虛擬未成年色情圖片,就會侵犯未成年

如果要這樣說,那喜歡玩槍戰遊戲、對打遊戲、賽車遊戲等等的人,不就是犯罪份子預備役了嗎?
那些走進電影院看動作片的小心點,你們都是危險份子。
喜歡玩強姦類型的色情遊戲的人,就會到處強姦別人嗎?
這個罰則給大多數二次元愛好者直接貼上了標籤。


虛擬人物並不會受到傷害

我十分認同散播三次元人類性影像也該被重罰,被散播的人可能過了幾十年都依然無法治癒創傷。
但二次元沒有這個問題,沒有人會受到傷害。
也因為沒有人會受傷,虛擬世界是最能容納不同聲音的地方,因此必須是個「自由」的區域。
它絕對不該被刑法規範。


二次元理應是給大多數人的正常發洩管道

因為在現實中,
不能無所顧忌的飆車,所以有可以狂飆猛飆的賽車遊戲。
不能隨便開槍殺人,所以有讓你殺到爽的遊戲。
走在路上不會遇到帥哥對你一見鍾情,所以有少女漫畫。
不能造艘船說要當海賊王,所以有少年漫畫。
遠在南宋,甚至更早之前就誕生了白蛇傳,更別說許許多多的民間故事,這說明人類需要虛擬世界來慰藉現實中的生活
一定會有被世界弄到很煩躁想打人的時候,回家打個快打旋風就可以解決了,多簡單輕鬆方便,還不會傷害到任何人。
若是「因為虛擬世界中的暴力有可能導致社會上的暴力事件增加,因此禁止相關影片、遊戲等。」那麼113接到的家暴相關通報會增加嗎?路上隨機砍人的事件會增加嗎?不曉得。拳擊比賽會停止舉辦嗎?也不曉得。


我個人的立場,非常不希望世界上有任何一個人受到性相關的傷害,當然不只是性相關,但此處暫且不提。
但此次衛福部的做法有太多讓人無法認同的部分,「創作是非常難規範的」,要規範創作,等同於操控人民的一言一行。
最重要的應該是教育,正如治病不如預防疾病。
希望政府將目光放在「現實」,例如使國小女童懷孕,例如乾哥哥乾妹妹。
而不是將所有不認同此條罰則的人民都打上「不在乎兒少性權益的變態」的標籤,然後為了無法訂出標準的創作規範,花時間開一個又一個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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