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探案實錄 勒索一億盧比收五十萬放人
曼莫漢,1958年在印度出生,是居於印度旁遮普邦的錫克教徒,胞弟是納金德爾,兩人擁有一個相當大的奶牛場。
2013年,曼莫漢有意出售印度物業。
9月,納金德爾識兩名中間人,可介紹買家購入曼莫漢的物業,但要曼莫漢到香港見面。
10月25日,曼莫漢與律師古林德,銀行經理薩特溫德,由印度乘飛機抵達香港赤鱲角機場。
沙智雲駕駛客貨車,與達烏德到赤鱲角機場,曼莫漢、薩特溫德、古林德,與加吉見面後,登上客貨車。
加吉以酒店尚未能入住為理由,聲稱先帶曼莫漢到新界見買家。
客貨車途經上水天平邨一家便利店時,達烏德下車,購買三張儲值電話卡(俗稱太空卡),以廣東話問店員:「電話卡能否接通印度?」,便利店閉路電視拍到客貨車車牌。
客貨車到達錦田一間石屋,買家沒有出現,加吉稱買家在沙頭角大塘湖回收場。
一行人到達回收場,曼莫漢、薩特溫德、古林德被綁架,加吉要求一億盧比贖款(折合港幣1,250萬),曼莫漢身上三萬盧比(四千港元),一部手機被劫去。
曼莫漢、薩特溫德、古林德,先被禁錮在八鄉一間村屋,之後由沙頭角轉至屯門,加贊租住的村屋繼續禁錮。
禁錮期間,曼莫漢被綁起,遭沙智雲用菜刀、手槍等威嚇,以鐵棍虐打曼莫漢,恐嚇若逃走會受斬頭之刑。
10月26日,身處印度的納金德爾收到勒索電話,要求交出一億盧比,否則殺死曼莫漢。
納金德爾僅籌到五十萬元盧比,交給兩名中間人,之後在當地報警。
印度警方透過國際刑警,通知香港警方協助調查。
探員翻看機場閉路電視,根據車牌追查到沙智雲是車主,派出「狗仔隊」監視沙智雲。
10月29日,曼莫漢三人獲釋,由里茲曼帶到赤鱲角機場,兩名中間人在印度被捕,納金德爾取回贖金。
香港警方隨即採取行動拘捕沙智雲,沙智雲在警誡下聲稱,10月24日將客貨車,送到長沙灣修理,翌日才取回,不知客貨車為何會在機場出現。
探員到長沙灣納西爾的車房調查,納西爾在警誡下聲稱。
10月25日,沙智雲的客貨車,仍在車房修理。
探員根據閉路電視的時間記錄,證實客貨車當時在機場被拍下,拘捕納西爾。
探員其後查到藏參的沙頭角村屋,拘捕租客阿西夫。
10月31日,星健解往粉嶺法院提訊,控以一項綁架罪,控罪指於2013年10月25日至28日,在新界某地,禁錮商人曼莫漢、銀行經理薩特溫德,律師古林德,意圖取得贖金。
控方未有提及星健在案中角色,說三名事主未能認出星健。
星健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將他收押至11月7日再訊,等候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透過國際刑警,比較香港與印度方面的案情,調查手機記錄、核對指模等。
警方至今在香港,拘捕包括星健在內五名涉案男子。
納西爾及阿西夫仍被扣查,加贊准保釋候查。
沙智雲被警方落案控告一項綁架罪,將於明日提訊。
11月1日,沙智雲解往粉嶺法院提訊,代表沙智雲的律師指出,沙智雲對案件毫不知情,他的客貨車可能被盜用,沙智雲心臟有問題,希望可以申請擔保外出。
法庭駁回擔保外出申請,沙智雲暫毋須答辯,還押至11月7日,待控方作進一步調查再訊。
11月2日,納西爾與阿西夫解往粉嶺法院提訊,控方指出,曼莫漢已認出阿西夫,要求將阿西夫還押警方看管,以安排進行認人手續,由於案情嚴重及仍有涉案人士在逃,反對兩人保釋。
納西爾與阿西夫,分別申請以現金五萬元及二萬元保釋,被裁判官拒絕。
阿西夫隨即表示,因宗教信仰要吃特定食物,警署未能提供給他,他在警署也不方便進行宗教儀式,要求還押懲教署看管。
裁判官把案件押後至本月7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裁判官相信警署能為阿西夫提供食物,下令還押警署看管,納西爾還押懲教署看管。
11月7日,加贊解往粉嶺法院提訊,控以一項綁架罪,星健、沙智雲、納西爾、阿西夫,一併再提堂。
裁判官將案押後至12月19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
因控方證據問題,星健獲准保釋候審,其餘四人須還柙。
晚上六時,警方佐敦一個單位,拘捕達烏德,押解返土瓜灣榮光街五號一幢唐樓,檢獲三部手機,逗留三十分鐘離開,押返警署扣查。
警方通緝涉案三男一女,南亞裔,年齡由二十五歲至四十歲。
11月9日,達烏德解往粉嶺法院提訊,控以一項綁架罪。
控方庭上透露,其中一名事主返印度後,向當地警方提供資料,說他們在機場乘搭客貨車,達烏德途中下車到上水便利店購物。
警方調查相關時段閉路電視片段,發現達烏德於10月25日,進入上水天平邨一間便利店,購買三張儲值電話卡,便利店拍下達烏德面貌及客貨車車牌,警方在客貨車上,發現達烏德指紋。
代表達烏德的律師申請保釋時指出,控方僅賴指模及閉路電視片段,缺乏直接證據,證供薄弱。
裁判官最終以案情嚴重為由,否決保釋申請。
達烏德暫毋須答辯,收押至12月19日,與 同案其餘五名被告再訊。
曼莫漢綁架案審訊期間,香港又發生一宗印度商人綁架案。
仁山(Insan)1964年在印度出生,是一名商人,妻子於印度任護士,1990年女兒出世,1992年兒子出生。
2013年,仁山的長女於印度讀大學,兒子到廣州讀醫科,仁山不時到廣州探望。
9月底,仁山致電兒子,稱將會到北京公幹,回程時會到廣州探望他,10月9日飛返印度。
10月6日 ,仁山如期抵達廣州,其後向兒子稱錯過航班。
10月10日中午,乘搭直通巴士返港,兒子親自送他上車。
10月11日下午三時許,仁山在印度的女兒,收到仁山求救電話,稱被四名同鄉餵藥迷暈,禁錮在一個貨倉,周遭漆黑一片,對方搶走銀行卡,勒索他一萬美元贖金。
女兒立即通知在廣州的胞弟,仁山兒子通知父親在香港的男友人,下午五時許,男友人報警。
西九龍總區重案組出動大批探員,追查仁山出入境及電話記錄,發現仁山在10月10日下午,確實已經返回香港,懷疑仁山在香港被禁錮。
探員根據仁山的手機定位,發現身在尖沙咀一帶,部署救人。
晚上十一時半,仁山突然致電友人稱已獲釋,說被綁匪棄在中環畢打街,探員聞訊趕至尋獲仁山,身上無受傷,帶返警署落口供。
探員認為案件疑點重重,連番追問,仁山招架不住,和盤托出稱編造謊言,說因生意失敗欠債四萬美元,從曼莫漢綁架案得到「靈感」,目的是想騙女兒錢償還數萬元債項,期間一直匿藏在尖沙咀重慶大廈,沒料到事件一發不可收拾。
警方落案控告仁山一項浪費警力罪,11月13日,仁山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承認浪費警力罪。
控方指出,為偵查這宗「綁架案」,警方共動用三十一名警員,作出四百四十一小時調查,浪費約六萬三千元工資。
裁判官判刑時指罪行嚴重,仁山的行為令家人擔心其生命安全,浪費大量警力調查此案,判監兩星期。
曼莫漢綁架案經連串法律程序,案件交高等法院審訊。
2015年6月2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五名被捕巴基斯坦男子,控以綁架及搶劫兩罪,依次是:阿西夫(34歲,無業)、達烏德(26歲,運輸工)、里茲曼(31歲,無業)、沙智雲(41歲,司機)、阿沙德(26歲,無業)。
控方在庭上透露,阿西夫及達烏德已棄保潛逃,法庭會在兩人缺席下繼續審訊,陪審團需裁定該兩人是否有罪。
6月23日,四女三男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個多小時,以一致或大比數,裁定五名被告綁架罪成立,一致裁定其中三名被告搶劫罪不成立,法官將案延至今午,聽取辯方求情後判刑。
6月24日,法官判刑時指出,本案涉及跨國罪案,經事前精心策劃,事主被囚禁期間,遭各被告以菜刀、鐵通等武器要脅,飽受驚嚇。
綁架案量刑起點為十八年,阿西夫及達烏德在開審前棄保溍逃,案中有國際因素再加刑一年,兩人無任何減刑因素,判入獄十九年。
沙智雲捆綁受害者,用鐵棍毆打,判入獄十九年。
阿沙德參與用鐵棍毆打受害者,釋放受者時,將護照交還他們,判入獄十五年。
里茲曼為曼莫漢等人提供食物和水,將他們帶到機場,表現出同情心,曼莫漢向里茲曼表示感謝,里茲曼量刑起點為十四年,因為「同情心」,減刑至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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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相關人物資料
星健(Singh Karmjit),1986年在印度出生,在香港任職收銀員。
沙智雲(Muhammad Saqib),1975年在巴基斯坦出生,在香港任職貨車司機。
納西爾(Nasir Mahmood),1974年在巴基斯坦出生,1990年在香港定居,在長沙灣經營車房。
阿西夫(Mohammad Asif),1980年在巴基斯坦出生,1998年在香港定居,任職貨車司機,租住沙頭角一間村屋。
加贊(Hussain Ghazan),1993年在巴基斯坦出生,無職業,持行街紙在香港,租住屯門一間村屋。
達烏德(Ehtisham Dawood),1989年在巴基斯坦出生。
里茲曼(Muhammad Rizwan),1984年在巴基斯坦出生,無職業。
阿沙德(Mahmood Arshad),1989年在巴基斯坦出生。
曼莫漢(Manmohan Singh Mangat),商人,1958年出生。
薩特溫德(Satwinder Singh),銀行經理。
古林德(Gurinder Singh Gill),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