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灣外資辦事處用途及功能
外資企業公司來台設立據點,除成立分公司、子公司外,也可註冊辦事處。外商在台灣設立辦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在臺灣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
惟如是陸資企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除符合特別規定者外;其母公司應符合下列規定:
- 設立三年以上。
- 最低實收資本額折合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
- 本公司所營事業應至少一項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方可申請。
二、辦事處有什麼稅負?
- 辦事處因不能從事業務行為,只有費用沒有收入,自然沒有課稅問題。
-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聯絡處,如無對外營業,得免予辦理營業登記。其國外總機構匯入之採購費用,不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並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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