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要件: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 1 人,夫妻「不屬於」同一人
全部要件
(一)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二)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仍有餘額者。
(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1人
(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重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出售土地則不受上開面積限制。
(六)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七)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林小姐為了即將出生的孩子有更好居住品質,與先生商議決定出售先生房子並將購買新房登記在老婆林小姐名下,在滿心期待充滿歡愉下完成所有產權登記並向稅務局申請退稅,不料卻被否准。
稅務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完成房地買賣並符合以下重購退稅之要件可退稅外,也可從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規定。
但其中在新購土地所有權人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出售地與重購地所有權人須為同一人才可退稅。也就是林小姐和老公賣出的房子如登記在老公名下,新屋卻改用林小姐的名義,就無法退稅。
至於所得稅因配偶合併申報課稅,所以重購地無論登記在本人或配偶名下都能申請退稅。
資料來源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801700041-4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