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資格:雖然法律有規定,當夫妻要走協議離婚的程序時,除了要準備離婚協議書,還要找到兩名以上的離婚見證人簽名,但是否像字面上看起來的,只要找到兩人以上簽名就好?其實有些事情雖然法條上沒有寫得很詳盡,但其實字裡行間還是隱藏了一些玄機,如果想要真正的一勞永逸,不想將來因為對方反悔,或是為了監護權的事或贍養費的問題,而被告離婚無效之訴(對方勝訴你們就會變回夫妻),這些細節還是得多加注意。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雖然法律並沒有特別限制,但最好是找智識健全的成年人,若已成年且智識健全,「親人子女也可以擔任離婚證人」。之所以建議要成年人,是因為在法律上讓心智發展成熟的人來為你們的離婚契約作證,會比較沒有爭議。而智識健全基本上就是沒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或障礙,以及未受監護宣告的人,確保離婚證人完全清楚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否則像是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的人,都需要監護人為自己行為完全負責了,能保證他在法律上能為自己的簽名負責嗎?
這點在法律上並沒有規範,但如果兩個離婚證人都是自己找來的,對方就有可能在離婚之後提出質疑,認為當時獨自面對三個人「施壓」,要求他簽字,讓他在心裡承受極大的壓力下簽字的,並非他真心本意要離婚,但如果是雙方各找一人,這兩位證人還能互相作證,表明當時是確認了雙方都是真心想離婚才簽字的,如果你擔心對方串通他找來的離婚證人,你可以反過來想,其中一個離婚證人還是他自己找來的,這種情況下他是被施壓的可能性有多低呢?
這並不是因為歧視的心態,而是像通緝犯、遊民、非籍人士…等,對方如果有請專業律師來提告,那這種複雜的身份就比較容易被找到破綻,因為在法律上他是否有證明能力並不好說死。不過值得一提的是,若夫妻有一方是外籍人士,我們反而會建議他至少找一名同國籍人,比如越南新娘找在台越南籍的朋友幫忙當離婚證人,對夫妻雙方更有保障(如果都台灣人,外籍配偶可能會說大家聯合起來騙她簽字)。
萬一對方主張這些離婚證人根本從未確認過他的真實意願,這時法官如果要請離婚證人出來作證,結果卻找不到人該怎麼辦?甚至對方如果質疑程序有瑕疵,他甚至懷疑兩位證人根本就不存在,他也沒見過,搞不好根本沒有這兩個人存在呢?問題是不是就更複雜,且更難證明自己的清白了?
像是警察、律師(含民間律師)這類公職人員,因為這些人通常具備充足的法律知識,還能幫你注意離婚程序上的細節,也不會有上述陌生人當離婚證人的問題,法庭要傳喚這些公職人員並不困難,加上對方若真的想以離婚證人在程序上的瑕疵提告離婚無效,也得考慮到離婚證人是法律專業人士,值不值得浪費這時間?且在法庭上也比一般民眾人更善於正確陳述事實,對您是更加有利。
一般由夫妻各找一個認識的親友來當離婚證人自然是最方便且常見的,但因為許多人會有觸霉頭的疑慮,或者是不希望被熟識的人知道,所以有時離婚證人並沒有想像中的好找,有些人可能會包紅包請戶政人員幫忙擔任,不過因為不是什麼喜氣的事情,有時可能還會碰上麻煩,對方會不會答應就得碰運氣了,但切記不要用情緒、職權等勉強沒意願的人,在壓力下簽名的離婚證人,其簽名的效力若受到婚姻另一方的質疑,也是有可能被翻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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