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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旭1974年在內地出生,小五程度,曾做廚工、運輸工。
有黑幫背景,終日游手好閒,以「呃呃氹氹」維生。
鄭旭有約五十五次定罪,大部份是因為盜竊,多次出入監獄,妻子及家人不再與他聯絡。
2012年,鄭旭涉及四宗訛騙案、兩宗偷竊案,被四個警區通緝,他不敢回家,居無定所,一直逃亡。
2013年,鄭旭認識姓楊女子(42歲),兩人在青衣長康邨同居。
2011年,余先生妻子誕下女兒「囡囡」。
2012年,余先生在旺角開設一間裝修工程公司,只是家庭式生意,前舖後居,並不富有。
2014年年初,鄭旭獲余先生僱用為裝修散工。
余先生十分照顧鄭旭,還未開工,余先生就借糧六百元給他。
鄭旭說沒地方居住,余先生將店舖後空間分成四間房,一間租予鄭旭。
余先生三歲女兒「囡囡」就讀學前班,喜愛跟鄭旭玩耍。
鄭旭獲得余先生夫婦信任,獨自帶「囡囡」外出玩耍。
鄭旭工作懶散,經常向余先生預支薪金,余先生亦不推辭。
余先生要求鄭旭,為他追收一筆三十萬元壞帳,承諾成功收回壞帳,會給他一萬六千元獎勵。
4月初,鄭旭收回壞帳,余先生沒有給予報酬,只是扣回之前預支薪金,雙方關係惡化。
5月,鄭旭開始不上班,遷出居住的房間。
5月5日,余先生到內地工作。
下午三時,鄭旭到訪,與余太聊天後,說帶「囡囡」出去買東西吃。
鄭旭將「囡囡」帶長康邨女友家中,與女友及女友的八歲女兒玩耍。
下午四時零八分,余太收到鄭旭微信帳號發來訊息,說「囡囡」會在他的寓所住幾天。
鄭旭對余太說,若要「囡囡」平安回家,要在5月7日前,將五萬元存入他的中國銀行帳號。
下午五時半,余太將情況告知丈夫,兩人商議後到旺角警署報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接手跟進。
探員得悉「囡囡」年僅三歲,鄭旭只為五萬元策劃綁架案,可見已瀕臨山窮水盡。
鄭旭犯案過程中無組織、無任何特別技巧,只是相信「囡囡」父母不會報警。
探員派心理專家輔導「囡囡」父母,讓他們定下神,信任警方,不要多想。
警方出動多個部門,超過百名探員,包括情報收集分析、追蹤等,追查「囡囡」下落,證實「囡囡」安全,才能展開拘捕行動。
探員將藏參地點鎖定在青衣長康邨,派刑事情報科探員(狗仔隊)監視。
晚上八時三十一分,鄭旭致電余先生,承諾收到五萬元後,會歸還「囡囡」。
余先生在警方指示下,討價還價至一萬六千元。
鄭旭要求余先生,午夜前將錢存入他的帳戶。
余先生告訴鄭旭,二十分鐘後會將錢存入。
晚上十時四十四分,余先生透過銀行櫃員機,將一萬六千元,存入鄭旭帳戶。
晚上十時五十三分,鄭旭打電話給余先生,表示錢已收到,一小時內將「囡囡」帶回余先生住所。
晚上十一時零八分,鄭旭返回長康邨住所,將部分贖金給女友,與「囡囡」一齊離開。
探員上前攔截,鄭旭激烈掙扎,一名探員手部受輕傷,鄭旭隨後被控制並戴上手銬。
「囡囡」被救回後疑受驚,由救護車送瑪嘉烈醫院檢驗,證實無受傷,需留醫觀察。
5月6日,探員押鄭旭回長康邨搜查,在屋內起回大部份贖金,相信有小部份仍在鄭旭銀行戶口內。
探員懷疑鄭旭女友與案有關,調查後獲准保釋候查,下月向警方報到。
西九龍總區刑事部署理警司蔡俊豪表示,初步相信案件不涉及僱傭之間金錢或勞資糾紛,會繼續跟進調查。
鄭旭押到西九龍警察總部調查,警誡錄影會面時表示,余先生欠他錢,於是帶走「囡囡」,要余先生還債。
女友只負責照顧「囡囡」,對綁架毫不知情,他將贖金中的九千元給女友,但訛稱是朋友借款。
5月8日,鄭旭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被控拒捕及綁架罪。
鄭旭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7月3日,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鄭旭需還押監管。
2015年3月13日,鄭旭解上高等法院受審,被控以強行拘留一個人,意圖獲得贖金以獲得解放。
(將某人強行禁錮而意圖實現交換釋放該人的贖金)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42條。
鄭旭承認綁架罪。
代表鄭旭的律師求情時表示,鄭旭案發前替僱主收數,對方答應分帳三成給他,最後食言,只給他數千元,兩人關係變差。
鄭旭得知余先生,有意將租給他的房間租予他人,一時衝動才作出愚蠢決定。
鄭旭與余先生女兒關係良好,沒有傷害她的意圖,即使余先生最終決定不交贖金,仍會歸還女兒。
法官杜麗冰判刑時指出,本案沒有真正策劃,鄭旭是一時衝動犯案,不可能僥倖逃過懲罰。
余女士與鄭旭相熟,知道他帶走女兒,鄭旭被警察找到只是時間問題。
綁架勒贖,最高刑期從 十四年監禁到無期徒刑,反映立法機關及香港社會態度,這種罪行必須被視為非常嚴重。
上訴法院對綁架勒贖沒有量刑指南,大多數情況下,最低量刑起點是八年監禁。
綁架勒贖案件中,受害者都會經歷可怕時刻,例如,他們被帶走,有些人會被綁起來,或至少被限制行動,或限制在陌生環境中。
鄭旭沒有使用暴力,將女童帶到寓所,女友及女兒與女童玩耍,女童不知道被綁架,離家只有八小時。
本案中,沒證據顯示女童在任何時候,都處於任何形式恐懼之中。
鄭旭犯下的罪行,在綁架勒贖案件中,較不嚴重,量刑起點定在七年半。
鄭旭利用余女士的友誼和信任,存在違反信任行為。
綁架勒贖對受害者父母,尤其是余女士,造成一些精神困擾。
鄭旭較早認罪,可享三份一折扣,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附錄:港版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
杜麗冰(Esther TOH Lye Ping),1952年10月25日在新加坡出生,在英國修讀法律系。
1974至1975年間,於英國及香港獲大律師資格後私人執業。
1997年,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2012年10月,杜麗冰獲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杜麗冰前夫是懲教署高層,兩人育有一女。
杜麗冰與女兒及一外傭,同住壽臣山深水灣道文禮苑。
屋苑共有五十八座洋房,後排十六座,早年由政府購入作為高級公務員宿舍。
2014年9月2日凌晨四時許,兩賊爆竊杜麗冰文禮苑寓所,撬開玻璃後門時觸動警鐘,事敗逃去,杜麗冰沒有損失。
2019年11月19日,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到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讓他出國演講及領獎。
法官杜麗冰以黃之鋒不須親自到訪,出國會讓他「潛逃風險倍增」為由,拒絕更改保釋條件。
2021年3月16日,杜麗冰撤銷前立法會議員郭家麒保釋。
4月9日頒判詞解釋,郭家麒曾要求美國制裁香港,不相信「他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唐英傑被控於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首天下午,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樣旗幟電單車到灣仔,撞向三名警員,導致警員嚴重受傷。
高等法院奉香港律政司命令,不設陪審團審理此案。
2021年7月30日,唐英傑案即將開庭宣判,大批警察在高等法院大樓外戒備。
高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彭寶琴、陳嘉信判刑時指出,唐英傑雖然表達悔意,由於他不認罪在先,不能減免刑期。
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成立,判處九年有期徒刑,吊銷駕駛執照十年。
下午五時許,高等法院總機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聲稱欲聯絡法官杜麗冰。
電話接通後,致電者隨即咒罵杜麗冰,揚言要放炸彈,以「人肉炸彈」襲擊她,亦會「斬死另外兩名法官」。
職員認為事態嚴重,報警求助。
警方列作刑事恐嚇,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接手調查,暫無人被捕。
2019年11月13日中午十二時,「晨曦行動」期間,有穿黑衣的人與清理路障人士互相指罵,雙方拾起地上的磚塊互掟,男清潔工羅長清(70歲),拿出手機混入衝突人群中拍攝,一塊磚擊中他的頭部左側,他隨即倒下及後腦着地昏迷,送往醫院救治無效死亡,警方列謀殺案處理。
2020年6月17日,警方召開記者會,說其中兩名疑犯已落案起訴,公布其餘十四名同案疑似參與非法集結人士照片。
2022年6月15日,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法官杜麗冰主審,二男五女組成陪審團審理。
6月28日,法官杜麗冰說謀殺證據不足,將以罪責較輕的誤殺罪取代謀殺罪。
7月12日,陪審團退庭商議逾七小時後,裁定兩名被告的誤殺罪以及蓄意傷人罪罪名不成立,暴動罪成立。
8月12日,法官杜麗冰稱,陪審團裁定誤殺和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但這不減暴動中有人死亡的嚴重性,判處兩名被告監禁五年半。
杜麗冰在判詞中讚揚當日清理磚頭「途人」不問政治回報,是無名英雄,包括參與擲磚的證人柯明玉,形容警察花數以千計小時調查案件,可稱得上是亞洲甚至世界最佳。
案中包括參與擲磚的控方證人柯明玉在內多人未被檢控。
法律學者指出,當日的衝突片段顯示,有「途人」追着示威者擲磚,「途人」顯然不是單純自衛而是施襲。
2023年11月3日,美國國會參眾兩院民主、共和兩黨數名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根據《馬格尼茨基法案》及《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審視一些香港官員有否侵犯人權,要新增入美國制裁名單。
議案列出建議制裁的四十九人,涉及多名特區官員及擔任國安法指定法官的各級司法人員,原訟庭法官杜麗冰榜上有名。
《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2020年8月被捕,獲准保釋,同年12月中撒銷保釋關柙,在獄中單獨囚禁超過三年。
2023年12月18日,黎智英案開審,國安法官李運騰、杜麗冰、李素蘭主審。
直至2024年11月1日,案件仍未審結。
11月1日,政府刊憲公布,特首李家超延長高院原訟庭法官杜麗冰、張慧玲,區院法官陳廣池,任期一年半至兩年,至 2026 年屆滿。
杜麗冰為《國安法》指定法官,延任任期由 2024年10月25日起至 2026年10月24日止。
杜麗冰正審理「黎智英國安案」,黎智英料將在11月20日出庭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