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依據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後,若逃逸,將面臨以下刑責:
- 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個月以上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死亡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造成傷害者:依刑法第284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不超過10萬元。
-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不超過30萬元。
肇事逃逸罪的新舊法整理
修法前,肇事逃逸刑責為1年以上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構成要件為「肇事」。大法官認為「肇事」一詞過於模糊,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因此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的規定:
- 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個月以上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人死亡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駕駛人於發生事故時無過失,則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責。
新舊法的不同之處
- 構成要件由「肇事」改為發生交通事故。
- 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設有不同的刑度,以符合比例原則。
肇事逃逸者除了面臨刑事責任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還會受到罰鍰及駕駛執照的處分:
- 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罰款新臺幣1千元以上至3千元以下。
- 逃逸者:駕駛執照將被吊扣1個月至3個月。
- 因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罰款新臺幣3千元以上至9千元以下。
- 肇事後逃逸者:將吊銷駕駛執照。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且不得再考領。
此外,車禍當事人還需就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進行協商,這時需釐清雙方的責任及事故原因,當事人可向警察機關申請初判表,或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進一步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