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理论将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根据这个定义,一般认为,中共建政前,中国是私有制,私人所有制。在1949年前,最为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土地,个人可以占有、自主使用、自由处置和从中获得收益,私有制是主要的财产制度。而在中共建政后,则推行并实现了公有制。
改革开放前,个人不能拥有私有财产,包括土地在内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极少的生活资料,不能拥有生产资料和重要的生活资料。如房产也属于国家所有,私人不能拥有。
改革开放后,才允许私有经济和个人拥有财产,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写入宪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但整体上和根本上仍然是公有制,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土地仍然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宪法》还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然而,不管是中共建政前的私有制及私有经济,还是中共改革开放后的私有财产和私有经济,都很容易受到皇权和公权力的侵害。中国过去的私有制或现在的私有财产和私有经济都缺乏可靠的保障。私有财产被侵犯比比皆是。最近山西大同执法人员强行撬开私人商铺门锁,进入商铺内开街面灯就是典型的公权力侵害私人财产。而西方私有制下,私有财产则得到可靠的保障,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
如果以西方的私有财产受到严格保障的标准来衡量,所有权仅包含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显然是不够的。还应加上一个(受)保障权,而且保障权是所有权中最重要的和首要的。没有保障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都无法保持长久和稳固,很容易受到侵犯和被迫丧失。
所有权理论来自于西方。对于西方而言,私有财产具有可靠保障不言而喻,熟视无睹,理所当然,无需列明。西方经济学家没有在西方社会观察到私有财产普遍缺乏保障的情形,所以没有将保障权列入所有权的重要内容。但保障权实际存在,是隐含的。而将西方的所有权理论来考察中国的财产所有制,就很有必要将保障权列明为所有权的首要权利。所有权应包含保障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按照加入了保障权的所有权定义,中国就从来不曾有过私有制,个人从来就不曾有过私人财产。中共建政后,土地一直是国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实质上都是党有制。改革开放前,个人不占有什么财产;改革开放后,个人虽然对土地和其它财产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对其它财产有处置权,但都缺乏保障权。而清朝灭亡之前,土地则属于皇帝所有,土地虽然可以由臣民占有、使用和从之获得收益,在臣民之间可以自由交易,拥有一定的处置权,但皇帝始终拥有对臣民占有的土地的终极处置权,臣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得到不保障。清朝灭亡到中共建政之间属于过渡期。
天下的所有土地都归天子或皇帝所有首先表现在政治理念上。若干文献都表述了这一政治理念。最著名最明确的表述莫过于《诗经·小雅》中所言,“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秦始皇巡视琅琊时立下石刻,在上面斩钉截铁地昭告天下:“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上下左右前后的土地都属于皇帝;明代清官海瑞的《治安疏》则言道,“君者,天下臣民万物之主也”。可见,从皇帝到臣民都承认并维护这一政治理念。
伯夷叔齐被视为义举的“不食周粟”也包含天下土地及物产属于天子的政治理念。伯夷叔齐首先认为周代商后,天下土地万物就由属商王所有转为属周天子所有。这是隐含的前置认知。然后他们才认为,如果要始终不弃不离忠于商王,那就不应当再食用周天子的食物。于是就躲进首阳山采薇充饥。结果遇一个实诚的妇人,对他们说这山上的野菜也属于周天子。把伯夷叔齐逼到墙角,只得野菜也不吃了,活活饿死了。真是“活人让尿憋死了”。“不食周粟”与“不许吃党的饭砸党的锅”背后的道理是一样的。就是天下所有土地和物产都是属于天子、皇帝或党的。
政治理念则反映到土地制度上。分封制下,天子将自己的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又将部分土地分封给大夫。等于诸侯是一级承包、大夫是二级承包。大夫对诸侯,诸侯对天子有进贡的义务。天子和诸侯有收回分封土地的权利。“诸侯危社稷,则变置”(《孟子·尽心下》)。诸侯危害到天子的统治,天子就变置、收回诸侯的封地。法理上如此。但周王室衰弱后,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了。诸侯大夫则实行土地井田制,役使辖地农民先完成公田的耕种,才能去耕种自己占有的土地。公田就是诸侯大夫直接占有的田。这种生产方式与改革开放前,农民必须先完成生产队未分包的集体土地上的劳动指标,才能去自留地里干活非常相像。显然,分封制下,上至诸侯,下至百姓,其占有或劳作的土地缺乏保障权,都可以被上一级发包商所收回。
郡县制下,皇帝的控制力比分封制下的天子强不少,则直接将土地发包给地主或自耕农,取消了诸侯大夫的中间层次,地主或自耕农需要交田赋和服劳役。各个朝代的土地制虽然不尽相同,但皇帝始终保有对土地的终极处置权。例如汉武帝为打击豪强和抑制土地兼并,颁布《迁茂陵令》,强行将财富在300万钱以上的豪强,一律迁徙到京城附近的茂陵。这意味着皇权剥夺了豪强原来占有的土地,和剥夺了茂陵原居民占有的土地。总的趋势是,皇帝对天下土地的干预程度越来越大。这主要是因为皇帝的控制力随技术手段的增强而越来越强。例如,秦汉实行“授地制”,根据军功将土地授予给立下战功的军士。但由于朝廷的控制力不足,难以抑制土地的兼并。即使汉武帝采用霹雳手段消灭豪强,也难以一劳永逸地防止土地兼并。而到明清,朝廷的控制力比秦汉强许多,就能比较好地抑制土地兼并。但皇帝对土地的干预程度也受到统治幅度的制约。疆域的扩大,会增加统治的幅度,就会削弱皇帝对天下土地的干预程度。另外,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稳固统治,皇帝也可能不得已减少对天下土地的干预程度。
中共建政后,其政治理念与“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如出一辙。只是用“党”代替了“王”,实质是一样的。因为其控制力更强,能将政权深入到农村基层,就能更大程度上控制天下的土地,可以做到禁止土地占有权的交易。从而建立起土地国有制和集体制。如果古代的天子和皇帝也有中共的控制力,他们也会禁止土地交易。
从古至今,中国都不存在西方那样得到可靠保障的私人财产制度。正因为如此,中国也没有出现过西方那样个人拥有奴隶的奴隶经济。奴隶从事生产是有的,但役使奴隶创造价值不是主要的生产方式。主要的生产方式基本一直是以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因为天下的土地和臣民都属于皇帝,其它人归根结底都是皇帝的奴隶,皇帝的财产,只是分等级而已。奴隶不能拥奴隶,自由人才能拥有奴隶。再一个,土豪地主蓄养奴隶存在很大的经济风险。蓄养奴隶要投入很大成本,比雇佣长工或短工成本大得多;而皇帝有征用天下臣民的权力,私人蓄养奴隶,一旦被皇帝无偿征用去服劳役或兵役,就成了亏本生意。而从事家庭服务的奴仆可以有。从事生产劳动的奴隶是青壮劳动力,奴仆一般是女子或体质比较差的男子,被皇帝征用的风险小很多。
也可以将整个古代中国视为一个大的奴隶庄园,只有皇帝这个唯一的奴隶主。因为庄园无比大,奴隶能够活动迁移的范围就很大,人身自由就比古代西方奴隶大得多。因为只有一个奴隶主,当然也不存在西方的奴隶市场和奴隶交易,只存在奴仆买卖。
私有财产制度是人类伟大的进步,是人类文明的开端,是自由平等价值观及相应制度的基石。中国的问题在于私有财产始终缺乏终极意义的可靠保障,因而发展不出自由平等的价值观及制度。缘由在于,从古至今,大多数中国人都认同和接受“打江山,坐江山”的政治理念,认同天下属于依靠暴力夺取政权的皇帝或党组织所有,皇帝或党组织有不受限制地支配天下土地、财物和子民的权力。中国人过去和现在拥有的部分财产权只是因为“皇天下”或“党天下”没有足够的控制力或为了促进经济而不得已的退让。一旦皇权或专制权力有了足够的控制力与资本,就会侵蚀私有财产甚至企图消灭私有财产。严格说来,中国从不曾有过私有制。只曾有过“皇有制”和“党有制”。只有大多数中国人摒弃了“打江山,坐江山”的政治理念,才可能建立起得到可靠保障、拥有完整权利的私有制。
202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