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明與春嬌結婚後原本居住在志明婚前買的房子,生了孩子後,因為夫妻倆都要工作,所以就搬回與志明父母同住,某日因為孩子照顧問題,志明媽覺得春嬌冤枉了她,志明就拉著春嬌要與母親對質,春嬌掙扎間手腕就烏青了,驗傷對志明提出保護令之聲請,法院也核發了通常保護令,因著保護令的緣故,志明與春嬌保持著距離,輕易不敢接近。
春嬌個性敏感,覺得志明媽對她有意見,衣服脫線、破損就覺得是志明媽在針對她,以牙還牙也去剪志明媽的衣服,從破壞衣服進而上演全武行,雙方互告傷害互提保護令聲請,好不容易法院核發了志明媽聲請的保護令,命春嬌遷出志明父母的家,家終於有了寧日,志明與春嬌也開始分居。
保護令期限屆滿後,春嬌打包行李打算搬回去,但房子是志明爸的,志明爸不同意,於是開始了報警提告的日子,只是這次被告換成志明爸,這樣的日子持續了3、4年,春嬌都未能返家,春嬌轉向告志明要求履行同居,志明也忍無可忍提告離婚,雙方在法院調解委員勸說下,互相撤告,繼續分居的日子。
日子如流水般無聲滑過,志明爸因病過世,生前念念不忘就是要志明離婚,憲法法庭於112年3月24日,針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做出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解釋,為保障憲法婚姻自由,放寬婚姻中「唯一有責」配偶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志明終於迎來自由的曙光。
志明以雙方分居長達10餘年為由,主張他們的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訴請離婚,春嬌則抗辯保護令到期後,她有要返家與志明同居,因遭到志明家人阻撓,分居的原因不可歸責於她,她很用心在維持婚姻,還去上幼教課,只為了好好教育子女,志明會訴請離婚,一定是有外遇了。
長達10餘年的分居期間,除了中途春嬌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中,志明與春嬌短暫在法庭見面外,相隔數年再見面,春嬌容顏未改,連白頭髮都沒有,歲月好像不曾在她身上留下痕跡。反觀志明,滿頭的白髮,我跟志明笑說,經過10餘年,連我都覺得自己老了不少,沒想到春嬌不僅外觀一點沒變,連個性也是。
若你是法官,你覺得志明與春嬌該離婚嗎?
法律小常識
為何說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解釋放寬「唯一有責」配偶可以訴請離婚?
- 1、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從但書字面意義解讀,就是婚姻有重大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例如長期分居,有責(導致分居)的一方不得請求離婚,僅無責的一方可以。
- 2、但婚姻過程中摩擦難免,大部分婚姻難以維持,極大可能是雙方有責任(例如一方動輒發脾氣、一方愛離家出走),於是最高法院95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做成決議認為:雙方都有責的話,要比較有責性高低,有責性低的一方才可以提離婚,或是在責任相同的情況,雙方都可以提起。
- 3、本案中春嬌對志明曾有過保護令,雖然分居,但春嬌可以抗辯分居有正當事由(志明家暴),而志明無法舉證春嬌曾對其有過傷害或吵架行為,所以在他與春嬌的婚姻中,志明算是「唯一有責配偶」,依當時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志明是無法訴請離婚的一方。
- 4、你可能會問,春嬌不斷對志明父母提告,不能構成離婚的事由嗎?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沒錯,關鍵就在於春嬌對志明父母的行為必須是「不堪同居」之虐待,但春嬌早就不與志明父母同住,沒有同居的事實,無法用這一項規定訴請離婚。
- 5、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解釋:「惟其規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 6、以本案為例,志明雖然是唯一有責配偶,但是志明與春嬌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是感情已經破裂難以回復,具體表現是分居10餘年,且志明傷害春嬌的事件(保護令)也已10餘年了,在此情況下,剝奪志明訴請離婚的機會,對志明而言顯然過於嚴苛。
- 7、至於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真諦,我的解讀是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問題來了,在外遇的情況,是啊,你幸福了,但被丟下的我不幸福啊!怎麼解?下一篇再來討論。
想與妳聊,無關法律的真心話
「執著」是我認為人之所以內耗的最根本原因
112年3月24日對於困在婚姻中的「唯一有責配偶」而言,應當是值得歡欣慶祝的一天,但也讓執著於婚姻的一方,心碎一地。志明原以為要跟春嬌有名無實的「白頭到老」,沒想到有解脫的一天,幸福來的太突然,還有一點不敢相信,不怪志明,一審判決離婚、二、三審維持,只剩下春嬌在堅持,志明問我,餘生是否變成與春嬌在訴訟中糾纏度過?我無言以對。
親愛的春嬌們,執著於不放棄,就真的不會失去嗎?
不放手,只是為了證明自己沒有錯,錯的都是別人嗎?
妳忘了,自己也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嗎?
寫在最後
「改變所有能改變的(包括自己),接受所有不能改變的」
共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