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與小芬結婚多年,孩子也成年了,某日深夜,小芬接到電話,對方說妳老公已經不愛妳了,妳為何還要佔著妻子的位置?從此之後,對方時常半夜打電話擾人清夢,更甚至打電話到小芬的公司去,小芬質問大明,大明否認有外遇。
小芬跟我敘述事情的經過,說實話,我壓根不相信,那是在通姦罪還沒有除罪化的時代,小三自己送上門來,怎麼可能?於是我跟小芬說錄音吧,結果小芬真的拿著錄音來,錄音內容是小三描述與大明性行為的過程,我心想這堪稱為地表最強小三,莫不是想上位想瘋了,通姦證據自己送上門來,那就提告吧,刑事、民事一起來,結果當然是大獲全勝。
小芬與大明離婚了嗎?
無獨有偶,大樹與小葉結婚多年,工作夫唱婦隨,假日與朋友一同出遊,婚姻生活堪稱美滿,只是大樹時不時外遇,但最後總是回歸家庭,小葉為維持家庭美滿,總是原諒大樹,沒想到大樹人到中年後,不僅再次外遇更是離家出走,甚至還提出離婚的訴訟,讓小葉深受打擊,為證明大樹有外遇,小葉在家事調解程序階段,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如願蒐集到大樹有外遇的證據,但通姦已除罪化,只能拿來告民事侵害配偶權,小葉的朋友都認為小葉應該離婚,但小葉不想,某日小葉看到新聞報導行政院會通過民法修法提案,分居達三年任一方配偶都可訴請離婚,直呼這樣對女性不是很不公平嗎?
法律小常識
一、修法重點:
- 因應司法院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解釋,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也就是說大樹只要能舉證與小葉在5年期間分居達3年時間,大樹即可向法院訴請離婚,但分居是因為大樹外遇又離家出走所致,因此修法也給予法院裁量空間,若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小葉)顯失公平,斟酌後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 修訂贍養費制度:
2.1.現行規定只有在裁判離婚時,且限制只有無過失之一方、生活陷於困難始得請求。
2.2.除原有生活陷於困難之條件外,新增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亦得請求贍養費。
2.3.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之行使方式、給付程度之權衡依據及審酌事項、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之事由、請求權消滅事由、時效等規定。
2.4.換言之,假設大樹與小葉最後離婚了,如果小葉因此陷於生活困難,或因為結婚後成為家庭主婦,離婚時年紀已長,無法找到合適的工作,就可以向大樹請求贍養費。
二、侵害配偶權?
- 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通說認為是侵害配偶權的請求權依據。
- 值得觀察的是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中引用一段:「其實世界上是可以有「不管你怎麼樣我都會永遠愛你」的愛情,不過要搞清楚,這是從給予者的角度在講的話,而不是從接受者的角度在講的話,也就是說,愛情是一個「人只能給而不能要的東西」,如果背叛者真的是狼心狗肺或瞎了眼睛,那也是背叛者自己必須去面對的事情(黃榮堅,靈魂不歸法律管─給現代公民的第一堂法律思辨課,商周出版,頁163,106年8月)。縱使原告仍深愛著被告甲,法律也無法要求被告甲與原告結婚後仍持續愛著原告,最多只能站在照顧小孩及家庭之立場,要求夫妻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互負扶養義務,以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為保護、教養及行使或負擔其權利義務(民法第1003條之1、1116條之1、1116條之2、1084條、1089條等參照)。感情的事,實不歸法律管。」。
- 該判決否定民法有「配偶權」法益的存在,因而駁回原告損害賠償的請求,這個判決上訴到二審後被廢棄,二審判決還是肯定民法有「配偶權」的法益存在,廣大的原配們還是可以放心的,法律仍與你們同在,至少目前是。
三、關於政院版的民法親屬修正條文,保留給法院「維持婚姻必要」的個案裁量空間,何謂「維持婚姻必要」,我認為有三個思考面向:
- 保護一方感情?我想肯定不是法院考量的點,從履行同居義務不能強制執行的法律效果來看,雖然配偶有同居義務,法律也不能強押著配偶回家,可見感情不歸法律管。
- 為未成年子女維持一個家?我想也不是,因為民法早有配套措施,如未成年子女監護、扶養,更何況讓未成年子女在一個長期分居的家庭成長,與父母離婚何異?
- 照顧經濟弱勢的配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早已修法,此次修法增訂贍養費請求權,以照顧離婚後經濟弱勢的配偶,不無可能是在為全面開放離婚而設的配套措施,或許最後的結果真的就是「讓愛自由」。
想與妳聊,無關法律的真心話
先說說這幾年執業下來我的心態轉折,在我50歲以前這種證據明確的外遇,我一定努力說服妻子離婚,因為外遇跟家暴一樣,只有零次跟無數次,50歲之後我學會不執著,小葉問我什麼叫做不執著?我說:不執著,就是能接受「事與願違」。
對小葉而言就是接受你愛的人不愛你的事實,而不是一直想著:「我還愛著你,為什麼你不愛我了?」或「有什麼辦法可以讓大樹回頭?」或「我沒做錯事,你憑什麼提離婚?」。
「在愛情的世界裡,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電視劇犀利人妻〉,是大家朗朗上口的金句,也是殘酷但必須接受的事實。在小葉堅決的表示不離婚時,一直陪伴她的朋友不諒解她,而我並沒有說服小葉離婚,因為我理解也接受,那是她的人生,什麼樣的婚姻狀況、生活,才是她想要的,她有決定權,也必須為自己的選擇負責,這是成年人必須有的自覺。
我跟小葉分析現況,維持婚姻比離婚難,因為妳必須與外遇的丈夫維持良好互動,否則互動冰冷,要如何說服法官婚姻有維持的可能?而且小葉無法避免去關注對方的生活,每天想著大樹與小三在幹什麼?處在情感割裂、愛恨交織的狀況是在折磨自己,所以我跟小葉說,我尊重妳的選擇,但請妳不只是活著而已,而是要好好的活著,否則妳現在的堅持就失去了意義。
寫在最後
不執著其實是善待自己
共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