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輕全國僅持有單一自住房屋者的房屋稅負擔,坐落於新北市之房屋如符合以下4要件,即可適用最優惠房屋稅率1%。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在234萬8,900元以下者,可適用房屋稅率1%,預計約58萬戶可享最優惠稅率。但若超過該房屋現值之自住房屋,雖無法適用房屋稅率1%,仍可以自住用稅率1.2%課徵。
4條件適用最優惠房屋稅率1%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4、房屋現值234萬8,900元以下,115年期房屋稅即可適用最優惠房屋稅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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