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通日文的我(好啦,其實專科時修過一學期日文,再加上看了不少日劇和動漫,50 音大概還看得懂 😅),在我的專利職涯至今,幾乎沒有真正處理過日本相關的專利。
直到最近在專利所碩專班研修日本的專利制度,才讓我大開眼界 ✨。
最讓我驚訝的是,日本的專利制度對於 軟體專利 採取近乎完全開放的態度:
🇺🇸 美國:必須通過 Alice-Mayo 二階段測試 才能具備適格性;
🇪🇺 歐洲:必須對硬體有技術貢獻; 🇨🇳 中國:除了技術貢獻,還需同時符合「解決技術問題」「採用技術手段」「獲得技術效果」三要件。
而在 🇯🇵 日本,只要說明軟體專利如何被硬體使用,就具備適格性!
這也解釋了為何日本遊戲公司能申請許多遊戲相關專利: 🎮 任天堂(號稱亞洲最強法務團隊之一)的「寶可夢抓取系統」 ⚔️ 光榮公司的「無雙系列玩法」 ⚾ 甚至還有「職業棒球玩法專利」(包含遊戲進行方式、運鏡設計、球團經營模式等)
這些專利若拿去美國或歐盟,大概率會被視為單純的人類智力活動,而不具專利適格性。

在研讀日本案例時,我特別注意到 Winny 案:
📅 2003 年,日本檢方發現金子勇開發的 Winny 軟體可讓使用者傳播盜版內容,於是起訴他。金子勇在京都地院與大阪高院均被判有罪。 ⚖️ 但 2011 年,日本最高裁卻大逆轉,改判無罪。
最高裁的理由有三點:
1️⃣ Winny 軟體本身是中立工具,也可用於合法分享; 2️⃣ 無證據顯示金子勇有積極幫助侵權的主觀意圖; 3️⃣ 最重要的是,避免 寒蟬效應 🥶——若因部分使用者侵權,就讓開發者背負刑責,將重創技術創新。
這讓我聯想到美國的 Grokster 案。
Grokster 同樣是 P2P 軟體,不同的是其行銷與宣傳明顯暗示「可免費下載受著作權保護作品」。 💡 原告中最大咖就是米高梅影業(就是電影開頭那隻會吼的獅子 🦁)。
審理歷程剛好與 Winny 相反:
- Grokster 在地院與上訴法院獲判無罪;
- 但美國最高法院最終一致認定其需負侵權責任,撤銷無罪判決並發回重審。
雖然多數意見認為 Grokster 有「誘導使用者侵權」,構成間接侵權,但 Breyer 大法官特別強調:
👉 只要技術具有實質合法用途,就不應過度限制,以免阻礙科技發展。
由此可見,日本最高裁與 Breyer 大法官的立場殊途同歸,都在強調 技術中立 與避免 寒蟬效應。
回到當下的 AI 時代 🤖:
- 🇺🇸 美國白宮在今年 7 月 23 日發布《America’s AI Action Plan》,明言「誰主導 AI,誰就制定全球規則」,要為 AI 清除一切發展障礙(包括專利與法律上的限制)。
- 🇨🇳 中國則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與《國務院關於深入實施“人工智能+”行動的意見》,積極與美國抗衡,展開 AI 發展競賽。
然而,反觀台灣 🇹🇼:
新北地方法院近期卻判決法律科技新創 Lawsnote 侵害法源資訊公司著作權,甚至認定違反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
此案爭議頗多,已有不少學者討論,我在此就不贅述。
但我真心擔憂,如果台灣在全球 AI 浪潮下,仍遲遲未建立 AI 管理法規與專法,最終恐怕將陷入保守立場,限制創新與競爭力 🚨。
🌏 在全球都在加速 AI 發展、積極立法護航創新的時代,台灣如果還停留在保守的思維與過時的法律框架中,終將錯失在這波科技浪潮中卡位的機會。
✨ 我相信 法律的設計應該是為了讓創新能安心發展,而不是成為創新的絆腳石。
希望我們能及早啟動相關 AI 法規與制度的制定,讓台灣也能在全球 AI 競賽中,不只是追隨者,而是有力的參與者與規則制定者。
💬 也很想聽聽大家的看法:
你認為台灣應該如何在「保障智慧財產權」與「促進 AI 創新」之間找到平衡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