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爭議焦點與問題本質
吳宗憲委員針對 5.9 億元 RDX 炸藥採購案,提出「資本額僅 1900 萬元的公司不應承攬巨額軍購」、「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只是遮羞布」、「恐造成戰備空窗與國軍生命風險」等質疑,並進一步以 F-16 採購延宕卻無法求償為例,指控國防部「對外無能、對內放水」。相關論述表面上訴諸國安與風險,實際上卻混淆了政府採購制度的立法精神,並將不同性質、不同法制基礎的採購模式錯置混用,導致整體結論在制度與實務上皆難以成立。
二、政府採購法的核心精神:為何不能用資本額當門檻
要討論此一問題,首先必須回到《政府採購法》的核心精神。政府採購法係在行政院推動、立法院審議通過的制度架構下建立,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政府採購過程公開、公平與不歧視,避免機關以不必要的形式條件限制競爭,同時透過制度化設計來控管履約風險。
基於此一立法精神,法律刻意不以「資本額大小」作為投標門檻,因為資本額僅是公司設立時的登記數字,並不能真實反映廠商的實際履約能力、專業技術或管理能力。此一立場,長期為行政機關採購實務所遵循,亦多次為監察院在調查與糾正意見中所重申,即政府機關不得以資本額作為不當限制競爭的手段。在現行法制未修正前,要求行政機關以資本額排除投標廠商,本身即違反立法本意。
三、採購方式的差異:不是所有採購都用同一套邏輯
在上述立法精神下,政府採購制度依採購標的性質不同,設計出不同的採購方式,而非「一種標法打天下」。實務上,主要可區分為最低標、最有利標及其他特殊採購方式。
最低標適用於規格明確、品質一致、技術差異不大的項目,透過價格競爭,並搭配規格訂定與驗收程序來控管品質;最有利標則透過評審機制進行事前評選,綜合考量廠商的技術能力、相關實績、履約或施工計畫、人力配置及價格合理性,選出整體最有利於機關的廠商,特別適用於專業性高、風險較大、品質差異顯著的採購案件。
四、裝潢比喻的錯誤:混合了不同採購邏輯
正是在這樣的制度架構下,吳宗憲委員以「裝潢工程」作為比喻,反而暴露其論證的根本問題。裝潢工程本身即屬高度專業、品質差異極大的工作,施工方法、工班經驗、材料選用與安全管理,直接影響居住安全與使用年限,因此無論在民間或政府實務中,裝潢從來就不適合單純比價,而必須在事前重視實績、口碑、施工能力與計畫內容。
換言之,裝潢工程本質上即應採取「最有利標」的評選邏輯。因此,「裝潢不能只看保證金」這句話本身沒有錯,但錯的是將一個本來就屬於最有利標邏輯的案例,拿來否定依法設計、適用其他採購方式的案件。將不同採購性質、不同標法邏輯混為一談,進而指控整體政府採購制度失靈,在制度與實務上皆難以成立。
五、關於保證金與風險控管的誤解
吳宗憲委員將押標金與履約保證金形容為「只是事後賠錢、無法控管風險」,此一說法亦屬對政府採購制度的過度簡化。政府採購從來不是僅靠保證金運作,而是結合招標規格、採購方式選擇、履約管理、分段驗收與違約處理等多重機制共同控管風險。
保證金的功能,在於提高違約成本、防止惡意投標,而非取代品質管理或專業審查。若認為高風險軍品採購應採取更嚴格的事前評選或專屬制度,合理的討論方向應是制度如何調整,而非否定現行制度的合法性。
六、戰備空窗的推論過度簡化
將「可能發生履約風險」直接推論為「必然造成戰備空窗與國軍生命危險」,亦屬過度推論。軍事採購實務上並非一次性交貨、一次性賭注,而是透過分批交付、分段驗收、測試與備援機制來降低風險。
真正值得監督的重點,應是採購方式是否選擇適當、技術規格是否嚴謹、驗證與履約管理是否確實,而非回頭要求以資本額這種立法上早已否定的形式門檻,取代制度化風險控管。
七、F-16 案例的錯誤類比
吳宗憲委員以「F-16 採購延宕多年卻拿不到一毛違約金」為例,指控國防部「對外無能、對內放水」,在制度與事實上同樣站不住腳。F-16 屬於典型的對外軍事採購(Foreign Military Sales, FMS),其交易對象為外國政府,而非一般商業廠商,並不適用我國《政府採購法》的一般違約罰則與保證金制度。
因此,拿 F-16 無法適用違約罰則的結果,來否定國內依法辦理的政府採購,等同以國際軍售制度否定國內契約法制,屬於明顯的錯誤類比。正因為對外軍購受制於國際政治與軍售體系,國內商購反而是少數能完全依我國法律嚴格規範、要求履約與究責的範圍,這本身是制度優勢,而非放水。
八、結論:既然是學法者,更應以法治理性完整檢視制度全貌
綜合以上分析可知,吳宗憲委員的質疑,並非建立在政府採購制度違法或失序的基礎上,而是源於錯置採購性質、混合不同標法邏輯,以及將不同法制基礎的案例強行類比。行政機關在現行法律架構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並說明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等制度設計,屬於依法行政,而非逃避監督。
既然吳宗憲委員具有法律專業背景,更應以法治理性,完整理解政府採購制度的立法背景、制度設計與實務運作脈絡,而非僅擷取制度片段進行論證。否則,不僅無助於提升國防採購的安全與品質,反而容易讓社會質疑相關論述是否過於刻意,進而模糊真正值得檢討與精進的制度重點。
若吳宗憲委員仍認為現行政府採購法不足以因應高風險或軍事採購,真正負責任的作法,應是回到立法者角色,提出具體修法方案,檢討是否另訂軍事採購專章或建立更嚴格的專屬制度,而非在法律尚未修正前,要求行政機關背離既有法制運作。制度可以討論,也可以修改,但在法未變之前,依法行政不應被抹黑為失職,這才是法治國家應有的基本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