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 安民.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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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綱


刑罰以利害得失之心預防犯罪,
司法靠專業人士之能降低失誤。


(原74章) 原文/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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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民常且不畏死,

奈何以殺懼之也?

若是民間處於不畏懼死亡的風氣下,

那是要如何以死刑來使民眾懼怕呢?

若民常畏死,

為者吾得而殺之,夫孰敢矣。

如果民眾普遍抱持畏懼死亡的觀念,

觸犯相關規定的人被我抓到就施予死刑,

那麼還有誰敢(胡作非為)啊。

若民常且必畏死,

則常有司殺者。

若是民間處於必然畏懼死亡的風氣下,

就得常設負責死刑的司法人員。

夫代司殺者,

是謂代大匠斲也;

夫代大匠斲者,

則希不傷其手矣。

用其他人替換專責的司法人員,

就有如替代高明的木匠去削砍木頭;

這些代替高明木匠去削砍木頭的人,

則是很少不會傷到自己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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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常:人民遵循的倫理常規。

司:掌管。

代:替代、替換。

大匠:高明的木匠

斲(ㄓㄨㄛˊ):砍、削木。

希:少有、不多。



詮釋


為了讓社會以既有秩序持續穩定地運作,因此設置司法機構以應對破壞規則的行為,但是司法少有誘因獎勵遵守法規者,而多以處罰手段嚇阻不法情事之發生。此外,刑罰之執行亦能讓社會大眾感到公平安全感,以及讓被害人獲得心理平衡與和解賠償之談判籌碼。

有人從公平的角度看待司法,認為刑罰量度應當對等,比如詐騙十萬元就該賠十萬元、砍人一隻手則斷一條手臂為刑罰。然而並非所有犯罪行為都能被抓獲,其中不乏未被起訴、定罪、量刑者,這就有了獲利空間致使犯罪行為難被遏制,且為了防堵漏洞政府不得不投入大量人力資源,造就司法擁腫並排擠其他方面經費運用。

「以殺懼之」是從預防犯罪角度著手,以高於犯罪行為的不對稱量刑如詐騙十萬元罰一百萬元的方式,讓預謀者在權衡利害得失後打消以身試法的念頭,故以降低犯罪為司法之主要目標。試問大家希望不成為犯罪行為的受害者,還是每次被害都能夠公平報復呢?

從另一層面觀之,預防犯罪也好公平報復也罷,面對不懼怕刑罰的犯罪者時司法必定束手無策,也就是說當處於「民之輕死」情況下人們都活不下去了豈會怕你重刑、死刑?還是豁出去看能不能拼出一條生路吧。是以當人們生活愈是困苦刑罰效果愈難以奏效,因而刑責量度只好不斷向上加碼,故古人云:「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輕死的反面是重死,當人民生活水平改善到一定程度自然珍惜自身性命,唯有好好活著才能享受財富積累的美妙滋味,所以必然貪生怕死,而普遍貪生怕死的結果為遵守法規、治安良善。因此《老子》以人民生活與價值觀角度切入司法問題,先讓人民過上好生活而重死,於是刑責不需很重便能達到很好的預防犯罪效果,兼而解決國家昏亂與嚴刑峻法兩大問題。

畏死不僅意味著害怕肉體生理上的死亡,對於長年建立起的人際關係、信用、地位和名聲崩塌所帶來「社會死亡」恐懼亦屬之。在此情況下,僅需輿論媒體三言兩語便能收抑惡揚善之效,根本不必司法大動干戈。

當社會到了「民常且必畏死」的程度,則突顯司法專業的重要性了。由於犯罪者畏懼刑責加身,常有矢口否認、抵賴栽贓、鑽法律漏洞等情事,或是尋求緩刑、減刑、赦免等舉措,因此需要專業司法人員及完善司法制度來應對。若因專業不足、輕忽放任、制度缺陷而使人容易脫罪,或發生誤判致使無辜受害,不但刑罰失去應有作用,更是有損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故曰「希不傷其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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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堂一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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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坐一席一草堂, 一撮佳茗一縷香, 一片道機一點禪, 一夫自品一坡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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