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31|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好客伯的熱心~犬受虐?

    ……故事發生在某天,一時接獲陳情人通報XX大樓頂有犬隻受虐,並提供錄影影像佐證。
    觀看影片時間為晚上11時,鏡頭角度從另一棟更高大樓往下拍攝,雖距離遙遠只見人影,但依稀可見有一男子蹲下與一隻狗(簡稱小黃)接觸,忽然男子(簡稱A君)站立並出腳朝向小黃踢出,小黃發出哀嚎聲且圍繞著A君,之後A君走入屋內,影片到此結束。
    陳情人描述當晚已報警,而警察陳述當下已過去查看此戶,人不在家中便離開。(疑點1.若為事件剛發生即刻前往,三更半夜當事人應該會家中,難道是警察唬爛?或陳情人說謊?)
    總之,當下白天即前往查訪,現場為社區大樓,再表明身份後警衛帶至去見管委會主委(簡稱好客伯),好客伯非常感激本人的到來,希望幫他解決多家住戶養狗半夜吠叫擾鄰一直被申訴問題,在回答將近40-50分鐘後(此問題另篇再詳述),終於進到本次重點並說明…….。
    眼鏡伯看過影片後很驚訝且表示未接獲此通報,也不知半夜有警察來訪(好客伯上班時間到下午5點),此住戶為租客未留資料,礙於個資問題無法提供屋主資料,但可以幫忙打電話聯絡屋主房東……..聯絡到房東後並告知緣由,房東表示會去了解詳情。
    緊接著在好客伯熱心帶領下,通過電梯門禁到頂樓A君住戶,敲門電鈴皆未有人應答,只能張貼公告請與本人聯繫,並詢問有無其他途徑進到頂樓露臺,目地是為了看小黃狀況,好客伯回想並且迂迴穿過其它鐵門,終於到達小黃生活地方,目視觀察環境及犬隻皆正常,在無緊急危難下無法私自帶離有主犬隻(犬隻在民法上視為物品)。
    也許在好客伯和房東皆積極聯絡下,很快的在未下班前就接獲A君電話,當然二話不說就是約隔天請A君務必在家中,虐犬案件可大可小,取決於本案受害犬。
    隔日與A君見面後,A君約40歲人,跟女友租屋同住。A君陳述當晚是在餵食小黃食物並摸牠,忽然張口咬我,一時緊張並生氣才出腳踢,但其實並沒有踢到牠,我很愛我家小黃。現場觀察並錄影存證,小黃確實無異常狀況,會搖頭晃尾要別人摸牠,行動步態精神亦正常,另請A君不要動,並呼喚小黃,小黃依舊會跑到跟A君親近,並可抱起小黃未掙扎。後續請A君提供小黃目前健康證明(A君後來已提供),將依現有證據綜合判斷是否違反動保法。
    總結:
    本案不予裁罰,僅勸誡改善行為: 理由-
    1.A君陳述未踢到小黃,影片過於遙遠無法認定有無有踢到(無罪認定)。
    2.A君提供小黃之健康證明。
    3.小黃依舊與A君親近影片。
    4.動保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違反同法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本案無”傷害”情況。
    註個人見解.
    雖現行法律規定達”傷害”條件才有罰則,但請注意此傷害還包含了犬隻精神傷害,其認定從客觀大眾的判斷,到執法者主觀判斷,兩者都認為無才會無裁罰,尤其現行尚無犬隻精神醫療診斷證明,當執法者認定犬有精神傷害(例如….牠變了,怎麼吃的比較少原本會吃飼料ㄟ現在只吃罐頭好可憐!or每天尿2次的現在竟然只尿1次!好慘!等任何理由)就有傷害,故並非每次皆如此幸運,請勿挑戰動保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以上故事純屬虛構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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