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男涉嫌強制性交乙。檢察官起訴事實略謂,甲、乙兩人某日於夜店相識,言談間甲得知乙是愛貓人士,稱其家有隻可愛花貓 Bobo,要帶乙去看牠,隨後乙隨同至甲宅;乙指控甲於當夜對其強制性交。試分析本案審判中的下列爭點:
1、被告甲抗辯兩人是情不自禁才合意性交,乙反駁「我不是隨便的人,不可能跟才剛認識的男人發生性關係」。隨後,甲選任辯護人V律師聲請法院傳喚證人丙男,稱丙乃案發不久前,曾與乙於相識第一天即發生性關係之人,可以證明乙之反駁不實;檢察官則主張根本就欠缺關聯性,法院不應傳喚丙作證。
2、法院依卷證資料,依職權主動調取(按:檢察官未聲請)甲宅大樓電梯間監視錄影畫面並當庭播放,錄影畫面顯示乙深夜衣衫不整、驚嚇倉皇逃出,調查結果對被告甲不利。隨後,V律師主張,法院已超出職權調查證據範圍,程序違法。
二、承一所述,設若甲乃某部長之獨子,經媒體曝光後,連名帶姓大肆報導。甲男被警詢後,上手銬移送地檢署之際,記者蜂擁而上,紛紛拿麥克風塞到甲面前問「後不後悔」。隨後,甲上手銬畫面紛紛出現在各大新聞電視台畫面,並冠上「權貴渣男、狂妄姦匪」等跑馬燈標題。甲選任辯護人V律師,於偵查中以司法警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為由,聲請準抗告救濟,試問是否合法?另,V律師於審判中,就違反公平審判或無罪推定原則之法律效果,得為何種主張?
三、承一所述,設若本案檢察官認為,當夜甲對乙雖前後射精兩次,惟時間緊接且被害(人)法益同一,故起訴甲僅犯一次強制性交(既遂)罪。若法院認為,甲之強制性交行為,前後有別,該當兩次強制性交(既遂)罪,應論以數罪併罰。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再者,若為「由重變輕」的相反情形(檢察官認為該當兩次,法院認為僅該當一次),試問其踐行程序,有無或有何不同?
四、被告甲受詐騙集團招募,擔任車手被查獲。於2023年4月8日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猶豫期間)1年,負擔期間及種類為被告應於處分確定起兩個月內向被害人乙支付新台幣10萬元(得被告同意),緩起訴處分於同年4月25日確定。同年6月28日,檢察官因乙主動聯繫,得知甲仍未向乙支付,檢察官遂於同年7月14日以被告未履行負擔為由,撤銷緩起訴處分,依法送達並於撤銷處分確定後,向管轄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發現,被告甲於檢察官撤銷前之同年7月1日,即已向乙支付新台幣10萬元,但乙未主動向檢察官通報此事。試問本件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法院應如何審判,始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