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市住家中,很多人會養狗貓當寵物,而在居住人口比較不那麼稠密的鄉間或山上,養狗通常不是當寵物,而是擔任站哨警戒保護住所或農地的角色。今天要來分享幾則關於毒死看家狗或寵物狗涉訟的實務。其中無罪判決中大多是證據不足,而若要使毒狗的行為人受有罪刑宣告,必須能夠證明飼養犬隻受有傷害或死亡結果,特定行為人有為毒害行為,而毒害行為是犬隻受傷害或死亡的原因等相關證據,而相關案件審理中大多有將毒食物包或犬隻送驗、確認死因,其次犬隻誤食的事實如未能現場見聞蒐證、則多以監視器影像做為證據,至於要能充分證明行為人的毒害行為亦最好有監視器影像做為證據,單以證人證述仍可能無法充分證明。刑事如成立犯罪,通常會另主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而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相關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無罪。◆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1 年度易字第 118 號刑事判決-告訴人撤回、公訴不受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易字第 4308 號刑事判決--無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易字第 977 號刑事判決-犯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之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869 號刑事判決-就毒害他人寵物部分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5月。📷所涉相關法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動物保護法第6、25條規定以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 顯示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