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公共衛生學,今天是第5集,要談的主題是家庭計畫。
家庭計畫的歷史
談到台灣實施家庭計畫最早可以追朔至民國48年,省政府衛生處所實施的「孕前計畫」,而到了民國57年,行政院頒訂了「台灣地區家庭計畫實施辦法」,翌年又頒布了「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使得台灣的家庭計畫有了法源的依據,並注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經費。
而真正開始推行相關計畫則是在民國53年~79年,大致可以分為二期五年計畫(民國53年7月至62年6月)、二期三年計畫(民國65年7月至68年6月)、二期四年計畫(民國68年7月至76年6月)。同時也開始注重生育的環節,民國51年首度引進子宮內避孕器--樂普,56年推廣口服避孕藥;59年將保險套納入了避孕器材體系。62年為配合「小康計畫」之實施,實施補助自願永久避孕之貧民接受結紮手術。民國78年,相關工作之推展成果,目標人口自然增加率下降預期為12.5‰,但實際上已超前降至10.58‰。
民國73年7月9日由總統公布,74年1月1日正式實施「優生保健法」,台灣正式由家庭計畫步入了優生健保的時代,之後陸續將婚前及優生健康檢查、遺傳諮詢、產前遺傳診斷及新生兒篩檢等服務,均納入民國75年公告實施之「加強推行台灣地區家庭計畫第二期四年計畫」中進行推展。
79年7月正式辦理了「推行台灣地區新家庭計畫四年計畫」,人數方面不再像之前一樣要求下降,將政策改以增進家庭幸福以及人口成長合理為主,同時接受優生保健服務,減少先天缺陷兒的出現,提高整體人口素質。
但,民國93年時人口下滑至9.6%,是歷年來新低這也說明了生育率持續下降無法回升,此情況恐將衝擊人口結構,造成人口結構老化、青壯年負擔比率增加等、勞動力不足等人口問題,93年8月18日,政府透過教育增進民眾對「生育及家庭價值」、「兩性共同承擔婚育責任」、「珍愛生命尊重傳承」的觀念,建構優質的生育保健支持環境,冀望能提升國人生育之意願,緩解我國人口結構改變之壓力。
家庭計畫的主要工作內容
自民國53年起,政府就開始陸續推動家庭計畫,主要的重點是保健工作宣導教育以及提供避孕服務。
而家庭計畫一共分為三期,每個時期的重點也不盡相同,以下詳細介紹:
第一期(民國79年7月~83年6月):這時期的計畫重點有二
1.從原本的人口數量,轉變為人口素質提升
2.加強特殊群體的生育調節及優生保健服務。
第二期(民國83年7月~87年6月):這時期的計畫重點有三
1.維持人口合理成長
2.鼓勵適齡結婚及適量生育
3.因應特殊群體生育問題,加強青少年、殘障人士、精神病患等社經條件較差民眾之生育保健教育及服務
第三期(87年7月~92年6月):這時期的重點在於加強智障、精神病、外籍配偶等弱勢者的生育保健服務。
以上,就是關於家庭計畫的介紹,下一章節將介紹優生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