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4|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滿清到台灣:非為一字,實為一馬

    滿清到台灣:非為一字,實為一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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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抹記錄,國務你該死,公費請花酒,教授配芻狗。

    看倌當真此為是立法失誤?不只大學教授,連中研院、中經院等都除外?這不是一字之誤。

    立院職員校對都打瞌睡?

    只為一馬玩法律到此種地步,無視典章制度,只能稱滿清再執政,滿漢吸煙土

     

    會計法修法烏龍!漏1 教授未除罪◎聯合(2013.06.0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7941396.shtml

    立法院挑燈夜戰三讀通過「會計法」修正案,因通過的條文漏了一個「教」字,教授因而不在除罪化範圍。法界人士認為這項「立法疏漏」將立刻影響檢察官以及法官對偵審中案件的認定,恐怕又是一場司法災難。

    據了解,修正條文適用對象原本應為「各大專院校職員」,但通過的條文卻是「各大專院校職員」;依大學法規定,教授不是職員,因此,教授們並不在除罪化的範圍。

    主計總處官員表示,昨天是修法通過後第一天上班,已注意到這問題,但當初修法內容非主計總處提出,是立委提案,主計總處未參與修法時的朝野協商,目前沒有明確因應辦法,但不排除協同教育部、人事總處甚至法務部進行跨部會討論與認定。

    教授是否除罪,尚有「文字上」爭議,但法務部昨天已開會認定,喝花酒報公帳被依貪汙罪判刑定讞入獄的前立委顏清標,適用除罪化條文,將在總統公布新法後第三天零時獲釋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昨晚表示,此次修法從頭到尾都是立法院朝野黨團主導,如果真產生「喝花酒者除罪、教授不除罪」問題,解鈴仍需繫鈴人,宜由立院於臨時會提復議,行政院尊重立院的處理。

    立法院五月卅一日通過會計法修正案,將特別費除罪化的範圍擴及學者、研究人員和各級民意代表,而且溯及既往。外界解讀,包括台大急診醫學部主任柯文哲在內的數百位大學教授,因研究費核銷問題被控貪汙都將解套,但仔細看修正條文,卻有疏漏

    新條文規定,一年十二月卅一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的研究計畫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果涉刑事責任者,不罰,已報支不符法令的相關費用,應繳回。

    其中,適用對象「各大專院校職員」,依大學法第十五條、大學法第四章規定,「大學教師」不能解釋為「職員」;另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第二條規定,學術研究機構指的是大學以外的學術研究單位,公立的如中央研究院,私立的如中華經濟研究院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當然不包含大專院校教授

    全文網址: 會計法修法烏龍! 1 教授未除罪 | 特別費除罪爭議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7941396.shtml#ixzz2VDocNA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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