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務省尖閣諸島問答
http://www.mofa.go.jp/region/asia-paci/senkaku/pdfs/qa_1102_cn.pdf
【基本問題】
問1 日本政府對尖閣諸島的基本立場是什麼?
答
尖閣諸島是日本固有領土,這無論是在歷史上還是在國際法上都很明確,實際上我國有效控制著該諸島。因此,圍繞尖閣諸島要解決的領有權問題原本就不存在。
問2 日本政府對尖閣諸島擁有領有權的依據是什麼?
答
一、自一八八五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到清朝統治的痕跡。在此基礎上,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在內閣會議(“閣議”)上決定在島上建立標樁,以正式編入我國領土之內。在國際法上這一行為符合正當獲取領有權的方法(先占原則)。
二、從那時以來,在歷史上尖閣諸島便成為日本領土南西諸島的一部分。
在根據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朝割讓給日本的台灣及澎湖諸島當中沒有包括尖閣諸島。另外,依據≪三藩市和平條約≫,尖閣諸島也不包含在其第二條規定的我國所放棄的領土之內,而包含在其第三條規定的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被置於美國施政之下,並且根據一九七一年的《沖繩返還協定》(《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其被包含在把施政權歸還給日本的地區之內。
【參考譯文: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二條】
(b)日本國放棄對臺灣及澎湖諸島的所有權利、權原及請求權。
【參考譯文: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三條】
日本國同意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的南西諸島(包括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孀婦岩以南的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及火山列島)、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託管制度之下,並以美利堅合眾國為唯一施政方的任何提議。在提議並獲得通過之前,美利堅合眾國將有權對包括領水在內的這些島嶼的領域及居民,行使全部或部分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權力。
【參考譯文:沖繩返還協定第一條】
二 在此協定的適用上,“琉球諸島和大東諸島”是指,根據與日本國簽署的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三條規定,在把行使行政、立法及司法權的所有權力託管給美國的所有領土和領水當中,根據於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一九六八年四月五日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間簽署的關於奄美群島的協定及關於南方諸島和其他諸島的協定已經歸還日本國的部分之外的部分。
【參考譯文:沖繩返還協定第二條】
雙方確認,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之間所締結的條約及其它協定(包括於一九六零年一月十九日在華盛頓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條約》及其實施細則、於一九五三年四月二日在東京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友好通商航海條約》,不僅限於這些)自該協定生效之日起適用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
【參考譯文:沖繩返還協定 共識紀要】
關於第一條,同條二中所指的領土是,根據與日本國簽署的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三條中規定的美利堅合眾國施政權下的領土,按照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的美國民政府佈告第二十七號中所指,用直線依次連接下列座標的各點所形成區域內的所有的島、小島、環礁及岩礁。
北緯二十八度東經一百二十四度四十分
北緯二十四度東經一百二十二度
北緯二十四度東經一百三十三度
北緯二十七度東經一百三十一度五十分
北緯二十七度東經一百二十八度十八分
北緯二十八度東經一百二十八度十八分
北緯二十八度東經一百二十四度四十分
問3 日本表示有效控制尖閣諸島,請說明具體事例。
答
一、約在明治十七年(一八八四年)在尖閣諸島從事漁業等的沖繩縣民間人士提交了國有地借用申請,明治二十九年(一八九六年)明治政府批准了該項申請。該民間人士依據政府的這一批准向尖閣諸島運送移民,開展採集羽毛、製造木魚花、採集珊瑚、畜牧、製造罐頭、開採磷礦鳥糞等經營活動。明治政府批准個人利用尖閣諸島、被批准的個人則根據這一批准在該諸島公開從事經營活動,這些事實表明,日本有效控制該諸島。
二、此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國家及沖繩縣進行了對尖閣諸島的實地考察等。
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根據《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三條,尖閣諸島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被置於美國施政之下,因此,直至昭和四十七年(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含尖閣諸島在內的沖繩施政權歸還日本以前的這段時期,日本沒能對尖閣諸島進行直接統治。但是,即便是在此期間,尖閣諸島亦未改變為日本領土之地位,除了根據《三藩市和平條約》美國擁有對其的施政權外,任何第三國均無對其享有權利,該諸島的這種法律地位通過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及琉球政府進行的有效統治而得以確保。
四、再者,有關在含尖閣諸島在內的沖繩施政權歸還日本之後的情況,以下舉幾個事例。
1.警備和取締工作的實施(例:取締在領海內非法捕魚的外國漁船)
2.土地所有者繳納固定資產稅(民有地的魚釣島(Uotsuri Is.)、久場島(Kuba Is.)等)。
3.作為國有地予以管理(國有地的大正島(Taisyo Is.)等)。
4.政府以及沖繩縣進行的調查等(例:沖繩開發廳進行的利用開發調查(臨時直升飛機場的設置等)(一九七九年)、環境廳委託的信天翁調查(一九九四年)、沖繩縣進行的漁場調查(一九八一年))。
【日本對於中國(以及臺灣)主張的見解】
問4 對於中國(以及臺灣)對尖閣諸島擁有領有權這一主張,日本政府的見解如何?
答
一、一直以來,中國政府及臺灣當局提出過的,所謂歷史上、地理上、地質上的依據等各類觀點,均不能構成國際法上的有效論據來證明中國對尖閣諸島擁有領有權的主張。
二、對於日本領土尖閣諸島的領有權,中國政府以及臺灣當局各自的主張始於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以後(參考)。在此之前,尖閣諸島根據《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三條被置於美國施政之下,中國對這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
三、此外,在一九二零年五月,當時的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就福建省漁民在尖閣諸島遇險一事發出的感謝信中就有“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的記述。另外,在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的《人民日報》上的《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當中,亦出現了琉球諸島由含尖閣諸島在內的七組島嶼組成的記載。在一九三三年在中國發行的「中華民國新地圖」中,和在一九六零年在中國發行的「世界地圖集」中,尖閣諸島也被繪成屬於日本。
【參考:中國政府及臺灣當局開始其主張的背景】
一九六八年秋,以日本、臺灣、韓國的專家為中心,在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ECAFE:UN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Pacific)的協助下,進行學術考察,並得出東海可能蘊藏著石油之結果,由此引發了世人對尖閣諸島的關注。
【參考: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的感謝狀】
中華民國八年冬,福建省惠安縣漁民郭合順等三十一人遭風遇難漂泊至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內和洋島承日本帝國八重山郡石垣村雇玉代勢孫伴君熱心救護使得生還故國洵屬救災恤鄰當仁不讓深堪感佩特贈斯狀以表謝忱
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 馮冕
中華民國九年五月二十日
【參考: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人民日報文章《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摘錄)
“琉球群島散佈在我國臺灣東北和日本九州西南之間的海面上,包括尖閣諸島、先島諸島、大東諸島、沖繩諸島、大島諸島、土噶喇諸島、大隅諸島等七組島嶼,每組都有許多大小島嶼,總計共有五十個以上有名稱的島嶼和四百多個無名小島。全部陸地面積為四千六百七十平方公里。群島中最大的島是沖繩諸島中的沖繩島(即大琉球島),面積一千二百十一平方公里。其次是大島諸島中的奄美大島,面積七百三十平方公里。琉球群島綿互達一千公里,它的內側是我國東海,外側就是太平洋公海。”
問5 尖閣諸島不是甲午戰爭後根據《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的臺灣附屬島嶼嗎?
答
一、日本把尖閣諸島編入沖繩縣是於明治二十八年(一八九五年)一月內閣會議(“閣議”)所作的決定。日本接受臺灣及其附屬島嶼則是通過根據明治二十八年(一八九五年)四月簽署的《馬關條約》。所以,該主張是原本就不成立的。
二、《馬關條約》沒有明確記載日本接受清朝割讓的臺灣及附屬島嶼的具體範圍,但是從談判過程等來看,沒有依據支持尖閣諸島包含在該條約(第二條二)的臺灣及其附屬島嶼之內這一解釋。
三、另一方面,日本在甲午戰爭之前就在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受包括清朝在內的任何國家的統治的同時,進行正式把該諸島作為日本領土編入沖繩縣的準備。經明治28 年(1895 年)的內閣會議(“閣議”)通過,在甲午戰爭後日本也不視尖閣諸島為被割讓的臺灣總督府的管轄區域,而是一貫作為沖繩縣的一部分。上述事實明確表明,日本在甲午戰爭的前後從未認為尖閣諸島是清朝領土的臺灣及其附屬島嶼的一部分。因此,尖閣諸島不可能是《馬關條約》中的割讓物件。
四、此後,根據《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二條(b),日本放棄了在甲午戰爭中從中國割讓的臺灣及澎湖諸島的領有權。另一方面,根據《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三條,尖閣諸島則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由美國實際行使施政權,而且通過昭和四十七年(一九七二年)的沖繩歸還,在施政權歸還日本的區域中明確包含該諸島。從以上事實來看,尖閣諸島顯然不包含在臺灣及澎湖諸島內。
【參考:《馬關條約》第二條】
清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略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問6 日本把尖閣諸島編入日本領土之際,該諸島是否並非無主地而早已屬於中國領土?
答
自明治十八年(一八八五年)以來,日本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多次對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考察,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到清朝統治的痕跡,才將其編入了沖繩縣。一九七零年後,中國以及臺灣才開始提出尖閣諸島原本是中國領土之各種主張,這些均不能印證當時中國在國際法上有效領有尖閣諸島。
無論如何,在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之前,中國對尖閣諸島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由美國施政的地區這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這明確說明了中國以及臺灣以前並不認為尖閣諸島是中國領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