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恨鐵不成鋼!
2005年9月12日,自由時報刊出社論:〈九0八對台灣主權意義非凡〉一文。
文章從歷史事實出發,鏗鏘有力的反駁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主張,同時也連帶反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領土的主張。可說是少見的佳作。
不過,文章的前四分之三雖然鏗鏘有力,後來的四分之一,卻顯得邏輯跳躍,應再做更強的補充才好。
社論主張,台灣主權一經日本放棄,自然歸屬台灣人民,社論舉的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及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本,指出人民有決定其政治地位的自決權。所以台灣主權屬於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殆無疑義等等。
這裡,有個法理衝突(但並非只有這一處法理衝突):
一是:主權一經放棄,就屬於「全體住民」,這是社論以及許多人所主張的「自決權」。好像講得通,台灣有很多人相信這個。
但是還有一種「佔有」原則:就是領土主權人一經原所有人放棄,領土主權就變成沒有人的,此時,基於佔有的事實,領土就屬於「實際佔有者」的。
兩者的論理都一樣鏗鏘有力。
我的擔心是,萬一是後者呢?或者,台灣人要用什麼法理來指出不是後者呢?
因為,如果是後者才對,那ROC就有台灣主權,也就是說PRC有台灣主權。
還有,社論結論說,將舊金山和約簽訂的 九月八日 訂為台灣國的獨立的紀念日,是合乎歷史事實的。
這句話也有問題。
台灣國,還不存在,怎有「獨立紀念日」?反過來說,只要有了獨立紀念日,也必然已經有了台灣國了,獨立紀念日就印在通行的日曆上,也不必在社論中申辯了。
若有一天,人民實施「自決權」的結果,不是台灣獨立的話,九月八號(特別是1951年)這一天怎會是「台灣國的獨立的紀念日」?
台灣國獨立紀念日,應該是由「台灣國政府」明確的宣布,不是由人民或社論來宣布。但事實上,到目前為止,還無「台灣國政府」。那種「臨時政府」,也還無國際法的法律地位,頂多是請願團體。
未仔細研究之前,實在不能遽下判斷,也不能過於樂觀。
雖然凝聚共識以及「自決權」非常重要,但請不要弄混了「期望」與「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