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事項
*實際遊程項目以現場為主。
*若遇天候因素無法進行活動,考量旅客安全,將依實際狀況變更其它行程替代,敬請理解。
*水上活動設施依現場提供為準,旅客未參加之項目亦無法退費,敬請理解。
*行程中如有安排搭乘船班,請評估身體狀況自備隨身藥品:如暈車、暈船藥等。
*假日定義:週五、週六、國定假日前夕出發皆為假日。
*旺日定義:連續假期期間出發。
*本公司依循觀光局規定,簽署旅遊契約書,相關規定請參閱《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通知日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上班日為基準。
*一旦訂購成功後,將無法增減原始旅客,若有更改需取消原始訂位記錄,重新需求訂位。
*線上訂購並非保證訂購成功,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
*旅客聯絡手機請保持暢通,如因手機號碼錯誤或無法接通導致行程延誤,請旅客自行負責。
*若遇天氣不佳或航班更改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取消或變更行程的權利。
*本網站不負責因可歸責於旅客事由(如遲到等)所導致無法成行之損失,旅遊費用不予退還。
*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旅客本人各行程訂購須知與限制約定,在點選同意後其法律效力及於旅客本人,本公司不接受事後旅客本人以不知或未瞭解等事由。
*此訂購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觀光局定型化國內旅遊契約書】(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本套裝行程除取消費用特別加註外,均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之相關規定。
*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將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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