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3|閱讀時間 ‧ 約 8 分鐘

澎湖2023花火節超值美食推薦_海上皇宮海洋牧場_牡蠣炭烤、海產粥BUFFET吃到飽

(圖說:乘船享用美食、來自澎湖海上皇宮牧場官方)
(圖說:乘船享用美食、來自澎湖海上皇宮牧場官方)

行程名稱
*澎湖海上體驗|海上皇宮海洋牧場|牡蠣炭烤、海產粥BUFFET吃到飽
訂購連結:
本文僅做分享,實際遊程內容以及金額以來趣吧官網訊息為主。
內容說明
*澎湖的箱網養殖漁業已有數十年的歷史,近年來更是將這種以海為田、以魚為牧的養殖平台開放體驗。乘船大約20分鐘就能抵達海上平台,站在漂浮的「地上」讓人感到新奇且有趣。行程提供無限量牡蠣吃到飽!飽吃一頓後還可體驗釣花枝與海鱺魚!準備來趟澎湖海上活動之旅嗎?立即透過來趣吧預訂,與家人、好友來場全新有趣的海洋牧場體驗!

費用資訊
*全 票:新台幣600元
*半 票:新台幣400元
*保險票:新台幣50元
*全票:12歲以上、半票:3-12歲、保險票:3歲以下
老人優待票、兒童優待票出示證件內文
參與活動時請主動出示相關證件供當日活動工作人員驗證,相關證件說明如下:
兒童優待票、長者優待票:國民身分證或政府核發附有照片、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等足以證明身分證件。
購買老人優待票、兒童優待票者當日請配合出示相關證件,若無法出示工作人員將有權拒絕旅客入場。

行程參考
*船班時間:08:30、9:00、10:00、11:30、13:00、14:00、15:30、16:30。
*船隊:海上明珠1號或海上明珠2號。

費用包含
*【活動】
▸ 海洋牧場門票
▸ 牡蠣炭烤及海產粥吃到飽
▸ 誘釣海中力士海鱺魚
▸ 餵溜烏賊、花枝招展噴水秀(烏賊、花枝產季於3-5月及8-10月提供)
▸ 養殖澎湖珊瑚礁熱帶魚群種供觀賞誘釣(於1-3月及6-7月提供)
▸ 平台卡拉OK無限歡唱
▸ 沿岸景觀遊覽
*【物品】專用釣具及釣餌
*【交通】船資
*【餐食】鮮蚵、海鮮粥吃到飽
*【保險】乘船險200萬

費用不含
*個人因素所產生之消費,如飲料、私人購物費…等。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若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若欲單人開一爐,現場須加收 NT$ 50 開爐費用。

使用方式
*電子憑證將寄送至Email信箱,請於現場出示電子憑證與護照或身份證。
*電子憑證示意圖

注意事項
因交通、天氣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引起的時間延誤,造成部份行程景點取消時,請您當天主動聯絡客服,並提供證明,我們將會為您辦理部份退款。
*如為同行旅客欲坐同桌,請於同一筆訂單預訂。
*若分開預訂,且未事先告知需併單者,現場將不接受臨時併桌,敬請知悉。

▌集合地點
*船班時間:08:30、9:00、10:00、11:30、13:00、14:00、15:30、16:30
*搭船地點:南海遊客中心-海上皇宮櫃台報到
(圖說:集合地點、來自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集合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營路25號
*船隊:海上明珠1號或海上明珠2號。

備註事項
*實際遊程項目以現場為主。
*若遇天候因素無法進行活動,考量旅客安全,將依實際狀況變更其它行程替代,敬請理解。
*水上活動設施依現場提供為準,旅客未參加之項目亦無法退費,敬請理解。
*行程中如有安排搭乘船班,請評估身體狀況自備隨身藥品:如暈車、暈船藥等。
*假日定義:週五、週六、國定假日前夕出發皆為假日。
*旺日定義:連續假期期間出發。
*本公司依循觀光局規定,簽署旅遊契約書,相關規定請參閱《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通知日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上班日為基準。
*一旦訂購成功後,將無法增減原始旅客,若有更改需取消原始訂位記錄,重新需求訂位。
*線上訂購並非保證訂購成功,仍需以客服人員回覆確認為準。
*旅客聯絡手機請保持暢通,如因手機號碼錯誤或無法接通導致行程延誤,請旅客自行負責。
*若遇天氣不佳或航班更改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本公司保有取消或變更行程的權利。
*本網站不負責因可歸責於旅客事由(如遲到等)所導致無法成行之損失,旅遊費用不予退還。
*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旅客本人各行程訂購須知與限制約定,在點選同意後其法律效力及於旅客本人,本公司不接受事後旅客本人以不知或未瞭解等事由。
*此訂購單需客服人員確認回覆後始可生效,除出發日7日內須做保證訂購之規定外,並視同雙方同意簽屬【觀光局定型化國內旅遊契約書】(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觀業字第1050922838號函修正),敬請詳閱該契約書內容。本套裝行程除取消費用特別加註外,均適用【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之相關規定。
*旅客取消行程《旅客於訂購行程完成付款後通知旅行社取消者》,將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十二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於乙方提供收據後,繳交行政規費,並依列基準賠償:
一、旅遊開始前第四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
二、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四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三、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五、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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