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1/20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2024總統 大選的特勤作為與隨扈

2024總統大選業已結束,之前的各種造勢場合像是造勢晚會、車隊遊行、徒步掃街拜票等等活動屢見不鮮,民眾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從長相、人品性格到住哪裡、政見如何都有著自己分析的一套邏輯辦法,在我觀看這段時間各類選舉造勢活動影片時,常常會發現帥氣的如同保鑣一般站在候選人身旁的靚男靚女,這些英姿颯爽的角色,卻低調地默默在旁隨扈,讓我想要更加了解他們,而就是「隨扈」這個結合在特種勤務之下的特殊角色,其實一定程度上的關乎選舉是否能順暢運作,所以接下來我想分享在網路上查找到的一些資料。

對了,另外也會兼提這些隨扈所執行的勤務,就是特種勤務(以下簡稱特勤),希望大家能更加注意這些在選舉背後默默付出的人物。

新聞

其實跟隨扈或特勤有關的新聞著實不少,許多記者先進朋友實際上對這些隨扈啦、特勤啦的相關知識了解也真的不少(有記者朋友很認真低)

先來看看主流媒體都聚焦這些隨扈如何吧


看起來,隨扈除了帥氣之外,同時肩負安全維護對象的人身安全,任重道遠~

隨扈組成

實務上不論中央還是地方都有許多隨扈,除了各縣市縣市長、(副)議長身邊常有警察兼任的隨扈外(所以之前傳得沸沸揚揚的隨扈不倫戀,不是這裡所討論到的隨扈),這裡主要會介紹的隨扈,是來自於特種勤務條例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等法律所提到的特勤人員,而特勤人員的組成,依據特種勤務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

特勤人員:指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總統府侍衛室、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一警官大隊及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警衛大隊等特種勤務專責單位所屬,負責策劃及執行特種勤務相關工作之人員。

所以我這篇文章裡所稱的隨扈就是特勤人員編組的其中一部份,另外從上可知,其實特勤人員的組成就是以國家安全局(簡稱國安局)為中心,其餘單位圍繞國安局來運作,而其餘單位又多以軍、警這兩大體系為主,「軍」主要是國防部的憲兵指揮部,而「警」則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以下簡稱保六總隊)第一警官大隊(還有第二警官大隊,後面會提到)為主。

那大致了解了隨扈的組成後,我們就可以來看看隨扈又是如何執行他們的勤務的,但首先,還是先了解一下何謂特勤?

特種勤務

特勤,依據特種勤務條例第3條第1款,這類的勤務就是要維護那些重要人士的安全所採取之維護作為,而下面我會簡單的將特勤條例做個介紹。

要保護的對象

依據特種勤務條例第5條,要保護的對象有下面這些人:

  • 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 卸任總統、副總統
  •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
  •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 其他經總統核定之人員

光從上面臚列的這些對象,聰明的網民就能了解為啥馬英九還有已故的李登輝先生都仍舊是被保護的對象,因為特勤含括了卸任的總統副總統(小英卸任之後也仍舊會是特勤保護的對象),而這些被重點保護的對象,他們都會有代號,像是現任總統副總統的代號分別是永和、萬里,而行政院長陳建仁的代號則是金華,至於蕭美琴、侯友宜、趙少康、柯文哲、吳欣盈他們在登記成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後也會相應有個代碼(這個我就不知道是啥啦),而上述這些人,他們的隨扈就是來自國防部憲兵,或是保六總隊第一警官大隊的警官,像是蔡總統之前的隨扈就是來自警官隊,只是後來捲入私菸案就被調回去繼續做高階警官。


另外補充一個小知識,眼尖網友應該會發現,上面的特勤條例第5條,根本就沒有行政院長,為啥行政院長出門也需要執行特勤勤務,這基本上就要從以下三個條文綜合來看,也就是特種勤務條例第5條第5款、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第3款,綜合上面三個條文,再經過總統核定,行政院長基本上就成了特勤人員保護的對象,尤其是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裡面特別明確提到會經過總統核定的人員有「國家緊急狀況時,代行總統職權及備位代行總統職權人員」,又依據我國憲法,中華民國總統繼任順序,依序分別是副總統、行政院長,那麼行政院長作為特勤重點被保護對象也就不足為奇啦!對了,補個坑,行政院長的隨扈是由保六總隊第二警官大隊負責,跟(副)總統他們又有些區別。

特勤的機關(構)單位組成

基本上可分為特勤專責單位、特勤任務編組機關(構)兩部分,以下細分:

  • 特勤專責單位

依據特種勤務條例第3條第2款,如下

  1.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
  2. 總統府侍衛室
  3.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一警官大隊
  4.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警衛大隊
  • 特勤任務編組機關(構)

依據特種勤務條例第7條,基本上為第1項可由主管機關國安局直接統合的各機關(構)、單位(有總統府侍衛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法務部調查局等5個機構),另外同條第3項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如有需要,也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只是如何配合則要另外規定。

上列這些專責單位或是任務編組機關(構),在準備要執行特勤時,又會再依特種勤務條例第7條第2項組成各類編組,並且由國安局局長任指揮官,特勤中心副指揮官為副指揮官,總統府侍衛長兼任另一個副指揮官。

其中特種勤務專責單位所屬,負責策劃及執行特勤相關工作的人就被稱為「特勤人員」,而特勤任務編組機關(構)在特種勤務生效時,被納入特勤任務編組執行相關工作之人員則被稱做「特勤編組人員」。

隨扈

這裡我必須要澄清一下,我所謂的隨扈其實應該泛指這些參與特勤的人員,並非單單只是安全維護對象身邊最貼身的那幾個,畢竟其他人也是這整個安全維護勤務(特勤)的一份子。

隨扈要做些什麼?

我們保護這些重要人士的隨扈可不是就那樣傻呆呆地站在那裏啥事都不用幹,他們要做的事情可多著,前期依據特種勤務條例第15條第1項,要進行特勤的專業訓練及認證,考核通過才可以執行特勤,甚至連其他納入特勤任務編組的機關(構),他們在挑選執行特勤人員時也需要在機關內部進行篩選(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第5項)。

而在預備要執行特勤前,這些隨扈還要同特勤對象蒞臨點當地有關機關(構)期前會勘,依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劃定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這也是大家最常在一些造勢會場看到的警察用交通錐、連桿圍出範圍禁止或管制民眾進入的原因,在劃定出範圍後,我們常常會看到特勤人員拿著金屬探測器在欲進入造勢會場的幾個出入口進行檢測,防止進入會場(安全維護區)民眾攜帶什麼危險物品,造成安全維護對象可能潛在的傷害。

最後,在執行特勤時,這些“隨扈們”(特勤人員)又有哪些權力可以行使以保護安全維護對象,並確保一切順遂?

隨扈的權力

首先,依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他們在行使職權時,應出示證件或著制服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沒有這樣做,人民可以拒絕這些特勤人員的要求,但是常常基於政治考量,那些安全維護對象他們都不希望這些執行特勤的人員告知那些被限制到通行自由的民眾他們是誰。


另外依據特種勤務條例第12、13條,這些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他們可以對劃定範圍(安全維護區)內的人、車、物進行查驗、管制、限制等作為,並且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簡單說,只要在他們事先公告的範圍內(基本上由國安局局長決定,但他可以授權給其他幹部),他們只要覺得怪怪的,就可以進行臨檢盤查,不要太超過違反比例原則就好。

福利?

最後,除了特勤職務加給,在執行特種勤務有受傷、失能或死等情況下,還有特別慰助金,如果失能、半失能或掛掉殉職,國家還會幫你教養子女到成年(或大學畢業),雖然聽起來好像也沒特別吸引人就是了。

結語

選舉結果出爐,希望台灣未來能夠更好,也感謝這段時間為台灣默默付出的許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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