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8|閱讀時間 ‧ 約 21 分鐘

社觀:奇怪的法律

    今天去上每年規定時數的專業課程,從股權移轉,談到親屬繼承,然後又閒談到了婚姻問題。原來以為只是幾等血親內,不能結婚,沒有想到,姻親那邊才是有無法想像的問題。

    某甲跟妻子結婚,而後不管是離婚或者是死亡,某甲可以跟原配的姐妹,現在再加上兄弟吧!都可以結婚,但是跟他們的下一代,是不能結婚的。

    因為怕有亂倫的問題,不是血緣上的,而是法律上的亂倫!

    我們的法律可以對著男士喊媽媽;對著女子叫爸爸。然後你再來告訴我,正當的異性戀,可能不能結婚?我的思維真的亂了。如果真的那麼在乎倫常觀念,這一條法律不是應該先廢除嗎?

    國外女婿娶丈母娘;公公娶媳婦,好像蠻常見的,同性結婚還有很多國家不允許的。為何台灣只執著於同性結婚,卻對男女之間的婚姻,那麼多限制?我們是要跟著國際走,還是只能跟著一個人的想法走?

    自古以來,我們發現同血緣的下一代,絕對會出問題,然後才有了幾服親內不得婚配,然後冠上倫常的大帽子,才有了亂倫一語,現在只是把幾服換成了幾等血親的法律用語。理論上,只要不會生出變異的下一代,應該是擁有完全的婚姻自由。但是不讓結婚就是不讓,管你什麼科學理論?有個姓蘇的光頭,在台北縣時就很傲氣的講:我就是要來管制你們的。又能如何呢?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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