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3|閱讀時間 ‧ 約 29 分鐘

冷血罪案實錄 麵條裏只能有一隻臭蟲(3/4)

    冷血罪案實錄 麵條裏只能有一隻臭蟲(3/4)


    https://youtu.be/CSrnbgDD6MI


    一名菜鳥法醫技術員收集大部分證據,未能正確包裝證據樣本,在炎炎夏日留在過熱的貨車中。


    辛普森購買的刀,上面沒有血液反應,反而發現切水果留下的痕跡,無法證明是殺人凶器。


    現場勘查報告顯示,身高體壯的高曼與凶犯展開血戰,高曼隨身物品,包括一串鑰匙、一個信封、一張紙片、一個傳呼機,散落在不同地方,說明打鬥範圍很大,搏鬥很激烈。


    高曼的牛仔褲上有血跡向下流的形狀,說明他不是在極短時間內死亡,負傷後仍然挺身而鬥,拼死抵抗。

    他被刺中三十餘刀,最後因頸部靜脈斷裂,胸腹腔大出血致死,凶犯渾身體上下肯定沾滿血跡。


    辛普森白色野馬車上,為何只發現微量血跡?

    凶手下車後,為何在圍牆前門車道,從前門通往住宅大門的小道,留下很多明顯血跡?


    假設辛普森穿血衣、血鞋,沿前門小道進入住宅大門,穿血襪子走上二樓卧室,為甚麼在門把、燈光開關,整個住宅內的白色地毯上,沒發現任何血跡?


    血跡檢驗報告,現場兩處地方發現辛普森血跡,一處在從被害人屍體,通向公寓後院小道上,五滴辛普森血跡大小均勻,外形完整。


    假設辛普森在搏鬥中被刺傷,按常理起初會大量流血,過一段時間血量才會逐漸減少,血滴絕對不可能大小均勻。


    血滴應是在搏鬥或走動中甩落,以撞擊狀態落地,外形不可能完整。


    另一處是公寓後院圍牆的門上三道血痕,再次發現濃度很高的抗凝劑(EDTA)。


    李昌鈺認為,現場雖然有大量證據,但不是都能得到合理解釋,也沒有密切的「證據鏈」。


    洛杉磯市警署刑事實驗室設備簡陋,管理混亂,檢驗人員缺乏訓練,沒按照正常程式採集現場血跡,證據樣本處理不當,檢驗結果令人生疑。


    按照正常操作,採集血跡樣本進行DNA分析時,應當先用棉花沾起血跡樣本,待自然風乾後才放入證據袋中。


    警方檢驗人員在血跡尚未風乾時,已將樣本放入證據袋,辯方律師舍克毫不客氣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驗室,簡直就是個「污染的糞坑」。


    美國受英國普通法「品格證據」影響,聯邦和加州的證據法和判例都規定,出庭證人的品格如果被證明有缺陷,證人呈庭的某些證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辯護團隊請求伊藤法官下令,允許律師向福爾曼提問他在過去十年中,是否使用過「黑鬼」這種侮辱性詞匯,福爾曼答:「就我所記得,沒用過。」


    辯護團隊指出,一位女劇作家收集警察破案素材。案發前近十年多次採訪福爾曼。錄制十四小時採訪錄音,錄音談話中,凡提到黑人,福爾曼都使用「黑鬼」用語,共有四十一次。


    檢方說,談話錄音只是文學創作素材,難免有自吹和誇大嫌疑,不能視為合法證據,伊藤法官裁決陪審團可以審聽部份錄音。


    1994年7月28日,福爾曼接受女劇作家採訪中說:「我是世紀大案關鍵證人,如果我不幫助檢方撐住,他們就會輸掉這個大案,血手套決定一切,如果沒有手套,拜拜別玩了。」


    「你他媽的就是搞不懂,幹警察用不着規矩,全是憑感覺,去他媽的規則,到時候瞎掰就足夠。」


    「我曾拘留不屬於這一地區的閑雜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講出理由,我就說此人有盜竊嫌疑,我們警察不是好惹的,我們就是殺了人,也知道該怎麼說。」


    來自紐約律師拜里詰問福爾曼,清查出他有七十五分鐘停留在兇案現場,無旁人監視,暗示有足夠時間,從兩具屍體採到血樣或放置手套。


    福爾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後面,搜獲黑色血手套,他說發現血手套時,外表血跡是濕的,辯護團隊認為這是絕對不可能。

    凶案大約發生在1994年6月12日,晚上十時至十時半左右,福爾曼發現手套時間,是1994年6月13日早上六時十分,時間跨度在七個小時以上。

    案發之夜晴轉多雲,室外溫度為攝氏二十度的氣象條件下,事隔七小時後,手套上沾染的血跡肯定已經乾了。


    案發當晚,福爾曼正在休班,為何不辭辛苦三更半夜趕到現場?

    為何自告奮勇帶隊前往辛普森住宅?

    為何白色野馬車上的血跡,客房後的血手套,二樓卧室的血襪子等重要證據,湊巧都被他一人單獨發現?

    他究竟是一個神通廣大的超級警探,還是一個劣跡纍纍的警方敗類?


    拜里問福爾曼如何在辛普森家中,發現血手套及其他血跡時說:「你在預審時的證詞是否完全真實?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報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贓和偽造證據?」

    福爾曼以憲法第五修正條文行使緘默權。


    警方作為刑事案件偵破機關,第一時間掌握最多證據,美國法律明文規定,警察必須就搜查和檢驗證據等,法律問題出庭作證,這是法庭審判和公正重要環節。


    警察不同一般證人,執法者的特殊身份,決定他們回答辯方律師質疑的必要性,警察有義務準時出庭,手按聖經宣誓作證。


    福爾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辯方質疑,從法理上說,他的證詞已失去法律效力。


    辯護團隊律師卡克倫總結陳詞時指出,福爾曼是種族主義者,擁護種族滅絕政策,是作偽證的人,美國最令人可怕的惡夢和魔鬼化身。


    卡克倫認為只有一種可能性,福爾曼來到凶殺案現場後,悄悄把血跡未乾的手套,放入隨身攜帶的警用證據保護袋中,千方百計尋找機會進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備偽造證據,這樣,盡管時間跨度很長,血跡仍然是濕的。


    檢方告訴陪審團,即使福爾曼有種族歧視,不表示他所發現證據沒有真實性,希望陪審團不要被誤導。


    辯護團隊指出,假設辛普森是殺人凶犯,他滿身血跡、驚惶失措,從殺人現場逃竄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無影無蹤後,根本沒必要多此一舉,單獨溜到客房後面藏匿血手套。


    辛普森了解住宅旁門後院、地形道路,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調上發出一聲巨響,遺失血手套後不管。


    從各方面情況分析,撞在空調上並丟失手套的人,顯然是對住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凶犯在黑暗中走錯路亂撞,為甚麼在血手套現場,沒發現其它血跡及可疑腳印和痕跡?


    警方在凶案現場和辛普森住宅,搜獲一左一右兩隻手套,在手套上發現兩位被害人和辛普森血跡。

    這兩隻手套外表沒有任何破裂或刀痕,手套裏面也沒發現辛普森血跡,說明辛普森手上的傷口,。與血手套和凶殺案很可能沒有直接關係


    檢方為證實辛普森是凶手,讓他在陪審團面前,試戴那隻沾有血跡手套,辛普森先戴上預防污損的超薄橡膠手套,然後試圖戴上血手套。


    辛普森當庭戴上手套,走到陪審團可清楚看到的距離,陪審團發現手套明顯過小。

    律師夏比諾說出這句押韻名言:「If it doesn't fit,you must acquit.」(他如果戴不上,應該判他無罪)


    檢方請出手套專家作證,聲稱手套沾到血跡後可能會收縮一些。


    辯護團隊專家說這種高級皮手套,經過預縮處理,沾血後不會收縮。


    美國法律中著名證據規則:「麵條裏只能有一隻臭蟲。」

    這是一個形象比喻:任何人發現自己的麵條內有一隻臭蟲時,他絕不會再去尋找第二隻,而是倒掉整碗麵條。


    洛杉磯警方獲取大量證據,能證明辛普森有罪,只要有一樣(手套、襪子)是非法取得,所有證據就都不能被法庭採信。


    美國司法制度中,刑事案定罪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陪審團才能判被告有罪。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認為:「罪犯逃脫法網,與政府卑鄙非法行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


    美國一個社會學課題統計和調查,「黑人女性最討厭哪種的黑人男性」,最讓黑人女性生氣的黑人男性有兩種:一種是出名發財後,立即娶白人女性當老婆,一種是經常對老婆家暴,辛普森不但佔這兩項,還拋棄黑人原配。


    案件判決前一項問卷調查,74% 的白人認為辛普森有罪,77% 黑人認為無罪。


    經過二百六十七天審訊,一百三十三名證人,總計一千一百零五件證據,四萬五千頁庭審記錄,辛普森案進入尾聲。


    美國勤治單位,考慮到辛普森案裁決後會有暴動,與美國總統克林頓做簡報,採取相關安全措施。


    辛普森案十二名陪審員中有九名黑人,其中有八位是女性。

    1995年10月3日上午十時,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後判決辛普森無罪釋放。


    克林頓當時正在發表一年一度,最重要的國情咨文講話,MSNBC 等一批電視台,停止播放總統演說,轉而直播辛普森案判決,超過一億四千萬美國人收看。


    克林頓在判決後向全國發表講話,稱美國司法制度也許會有缺陷,但我們都尊重這種法治傳統,既然陪審團作出這一判決,大家都應遵守,保持冷靜。


    辛普森在刑事審判中被判無罪,共花了近一千萬美元,請了最有才能的律師,最有名的刑偵專家,甚至是科學家,這些專家沒有偏袒辛普森,而是表述自己專業知識和經驗。


    控方派出強大陣容,動用各種手段尋找證據,安排證人出庭,花了納稅人數百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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