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9|閱讀時間 ‧ 約 28 分鐘

山寨探案實錄 積犯狎舊愛斬情敵 稱不在場提出上訴

    山寨探案實錄 積犯狎舊愛斬情敵 稱不在場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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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秩興1954年出生,年少時加入三合會,游手好閒沒有穩定工作。

    1974年有一項「傷人17」罪名成立。

    八十年代,吳秩興犯下多宗爆竊案,自稱「飛天蠄蟧」。

    1984年有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吳秩興多次犯案入獄,累計有十三次刑事記錄。

    一次犯案逃走時,被追捕警員開槍射穿小腿,最後逃脫。

    因腳傷無法再做「飛天蠄蟧」,轉而販賣毒品。


    吳秩興與妻子誕下三名兒子,其中一名兒子因服食毒品逝世。

    吳秩興自此不再販賣毒品,「唔應該再賣毒品禍害其他人」。


    2002年,吳秩興開始依賴每月三千八百元綜援過活,與兩名兒子及三名孫兒定期聯繫。


    2014年3月29日,吳秩興刑滿出獄,與劉靜芳(1974年出生),在觀塘通明街六十至七十二號,華發大樓一單位同居。


    2014年7月,劉靜芳認識的士司機陳國華(1958年出生),與吳秩興分手,搬到九龍灣與陳國華一起生活。


    7月24日凌晨,劉靜芳到觀塘通明街華發大樓,吳秩興住所取回個人物品,在單位內留宿,吳秩興掀起劉靜芳的裙欲脫去她的內褲。

    劉靜芳被弄醒,責罵吳秩興後離開。


    7月25日,劉靜芳向陳國華發牢騷,說吳秩興誣告她偷走另一友人(阿威)的電話。

    劉靜芳說出吳秩興企圖非禮她的事:「佢搞唔到我就屈我!」


    7月28日早上六時,陳國華與友人(阿強)到通明街找吳秩興,要求他出來理論。

    吳秩興打開門,二話不說用棍襲擊陳國華,陳國華閃開後,阿強將棍奪走。

    吳秩興立刻返回住所,關上大門。


    陳國華與阿強沿樓梯離開,抵達地面時,吳秩興與朋友(阿威和阿志)從後追至。

    吳秩興手持菜刀,在大廈門外砍了陳國華一刀,再追逐阿強。

    阿志和阿威一起襲擊陳國華,向他拳打腳踢。

    不久,吳秩興返回,加入襲擊陳國華,歷時約半分鐘。

    施襲後,三人返回大廈,陳國華自行駕的士離開。


    陳國華將的士交更,負傷返回九龍灣住所。

    劉靜芳用紗布為陳國華包紮傷口,陳國華當時因太疲勞而入睡,未有即時求醫。


    翌日,陳國華傷口仍未能止血,到聯合醫院求醫,頸部(近鎖骨位置)傷口達十二厘米,要縫十七針,留有疤痕。

    醫生認為傷勢有可疑報警,揭發事件。


    8月5日,吳秩興被捕後,落案控以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12月12日,案件在區域法院開審,吳秩興否認控罪,選擇不作供,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傳召陳國華及劉靜芳,作為證人出庭作供。


    代表吳秩興的羅保林大律師盤問陳國華時說,吳秩興沒有斬陳國華,陳國華當時受毒品影響,吳秩興勸他不要吸毒。

    陳國華斷然否認。


    羅大律師盤問劉靜芳時,質疑她最初向警員錄口供曾說:「當時佢(被告)想同我造愛,但搞咗一陣我好攰,就唔畀佢搞。」

    劉靜芳在庭上激動反駁是警員寫錯,怒斥口供說法「黐線」。


    12月15日,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判裁決是指出,本案只有陳國華一位目擊證人,是「一對一」情況,來自單一證人的指控,容易捏造但難於反駁。


    劉靜芳案發時不在現場,她的證供不協助亦不損害陳國華證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陳國華、劉靜芳、吳秩興的關係千絲萬縷,三人並非「朋友」這麼簡單,有理由相信,可能涉及男女三角關係。


    陳國華對吳秩興的指控,並非只是的一面之詞。

    吳秩興在錄影會面中聲稱,案發當天早上,陳國華與阿強到他的住所找他。

    他探頭出門外觀看時,即被人用棍「扑穿個頭」,頓時頭破血流,遭踢至躺在地上,兩人襲擊他後,離開大廈。

    關鍵是,吳秩興承認隨手從廚房取了菜刀,追着陳國華與阿強到地面。

    這種做法,違反了「自衛」的法律原則。


    吳秩興親口承認,施襲者已離開他的住所並抵達地面,即使從吳秩興角度考量,他也沒有再受襲的即時危險。

    正常、合理做法,是躲回住所,把門關上,報警求助。


    吳秩興作出一個意識清晰決定,從廚房取來菜刀,追至地面。

    他這樣做的目的(意圖)是反擊施襲者而不是自衛。


    施襲者已離開現場,人身安全不再受威脅,沒有自衛需要,更遑論手持菜刀追下樓!

    吳秩興承認拿菜刀追下樓,正正吻合陳國華證供,即吳秩興與阿威和阿志追下樓,吳秩興在地面用菜刀襲擊陳國華,令他受傷。


    吳秩興聲稱,不知道怎樣令陳國華受傷,這是開脫藉口、狡辯之說。


    吳秩興在錄影會面中稱,遭人用棍打至頭破血流、血流披面,案發八天後在醫院檢驗時,醫生並未發現頭部有任何傷痕。

    即使傷口在八天後癒合了,醫生檢驗時也會發現傷痕,會在醫療報告提及。


    基於上述理由,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吳秩興罪名成立。


    2015年2月6日,代表吳秩興的羅大律師指出,吳秩興、陳國華、劉靜芳,三人關係千絲萬縷,吳秩興襲擊陳國華,背後可能有原因。

    案發時,所有事情發生得很快,吳秩興未必有足夠時間,深思熟慮自己的行為。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判刑指出,無論案中三名男女的關係如何錯綜複雜,吳秩興也不可因一時之氣而傷人,如果落刀稍高,陳國華隨時遭劈中頸部而致命。


    「有意圖而傷人」是嚴重罪行,上級法院沒有頒下清晰判刑指引,每宗案件案情亦不盡相同,一般而言,判刑由三年至十二年監禁不等。

    吳秩興有暴力罪的前科,但全是超過三十年前的事,不會因此調高量刑基準。


    適當量刑基準是三年監禁,由於是經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三份一扣減,亦沒有其他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判處入獄三年。


    吳秩興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

    理據是陳國華被另外一人打傷,他持刀的理由是看見先前襲擊他的人士持有武器,他覺得生命有危險,才會持菜刀追下樓。

    另一理據是,陳國華與劉靜芳的證供不一致。


    2015年6月23日,上訴法庭內庭聆訊。

    吳秩興提交了兩份文件,一份是懲教署發出的「監禁證明書」,證明他在2014年 3月29日刑滿出獄,另外一份文件是本案向他調查的警員記事簿。


    吳秩興指出,警員記事簿記錄在2014年3月5日拘捕他,當日他仍在監獄服刑,3月29日才刑滿出獄。


    2015年6月25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布判決理由書。

    根據會面記錄,警員是在2014年8月5日拘捕吳秩興,警員記事簿上的「3」字與「8」字相似。


    吳秩興聲稱警員記事簿上所寫的「2014.3.5」日子,明顯是2014年 8月5日,是警方與吳秩興進行錄影會面的一日。

    若如吳秩興所說,該日他仍在監獄服刑,他可以在原審時提出這一點,但他沒有這樣做。


    法官不認為吳秩興提出其他上訴理由,具有充分理據,駁回申請。


    吳秩興出獄後妻離子散,在觀塘碼頭成為露宿者。


    2017年8月18日凌晨五時許,吳秩興聽到重物落水聲,發現姓蔡老婦(65歲)墮海,取來一個打撈垃圾的撈箕,伸出海面,將老婦的頭撈離海面,讓她的口鼻不被海水淹浸。

    其他人拿來繩索及救生圈,吳秩興將繩有技巧的拋下再「打餅」,成功繞住老婦,合眾人之力扯上岸。


    老婦獲救時已陷昏迷,嘴部發黑,吳秩興為她進行心外壓,老婦吐出水,恢復呼吸。

    救護車接報到場,救護員接手急救,將老婦送院。


    老婦在救護車時已甦醒,向警員報稱失足意外墮海,案件由「有人墮海」改為「有人意外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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