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沒有固定格式,但內容必須清楚記載雙方的離婚意願,並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如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扶養費等)進行細節約定。為了避免日後爭議,離婚律師建議離婚協議書應涵蓋以下六大重點:
財產分配是離婚時最常發生爭議的項目。若雙方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則適用法定財產制,並需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拋棄請求權:如雙方同意不進行財產分配,可在協議書中明確記載:「雙方同意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財產計算範例:
- 小明與小美婚前各有100萬存款,婚後小明財產增至500萬,小美因育兒僅有200萬。
- 小美可向小明請求財產差額的一半,即 150 萬元(300萬×2)。
- 婚後財產範圍:包含動產、不動產、股票、基金、保險等,分配方式可選擇折現或實物分配。
- 婚後債務:應一併納入財產分配考量,財務較複雜者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父母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可約定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
- 單獨監護:每位子女的監護權可獨立約定,如兩名子女分別由父母一方監護。
- 共同監護:雙方共同行使監護權,並約定「主要照顧者」,通常為與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
- 戶籍與法律決策:監護權人決定子女的戶籍登記、銀行開戶及法律事務。
3. 扶養費
民法規定父母離婚後仍負有扶養子女的義務,離婚協議書應明確記載扶養費用的負擔方式。
- 費用計算: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各地區平均消費支出,雙方共同分擔。
- 支付方式:建議使用銀行轉帳,以留下金流紀錄作為日後舉證。
- 保障機制:可約定「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確保對方不會拖欠。
- 稅務扣除:應約定子女扶養費扣除額由何方申報,避免稅務爭議。
4. 探視權(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
未取得監護權或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仍享有探視權。協議書應詳細規範探視方式,以免產生爭議。
- 探視條款建議:
- 探視頻率與時間長度(如每月兩次、每次 6 小時)。
- 探視地點及接送安排(如於公園進行探視,由監護權人負責接送)。
- 假期與過年安排(如寒暑假可延長探視時間)。
- 是否允許過夜。
- 避免模糊條款:「隨時探視」易引發爭議,應訂定具體時間與方式。
5. 贍養費
如離婚導致一方生活陷入困難,則可約定贍養費作為經濟補償。
- 請求條件:須證明經濟困難,並非所有離婚情況皆可請求贍養費。
- 支付方式:可約定一次給付或分期支付,並應考慮實際經濟狀況。
6. 其他事項
可根據個別需求增加特別條款,如外遇賠償、借貸問題及保密協議等。
- 外遇賠償:如有第三者介入,可約定違約賠償金。
- 借貸關係:明確記載雙方債務處理方式。
- 保密條款:如不願公開離婚條件,可約定保密義務,並附加違約金條款。
專業律師建議
為確保離婚協議書具法律效力,並降低未來爭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撰寫或審閱協議內容,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如要諮詢或委任律師,律師費用、律師收費 可點擊,文章內對律師收費問題有詳盡的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