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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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必須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發展出七大指導原則以協助判斷最佳監護人選。本文章探討這七大原則的具體內容及法律實務中的應用,並提供爭取監護權的有效策略。瞭解這些原則將有助於您在法律程序中更好地為自己和孩子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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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夫妻在婚後如何根據法定財產制進行財產分配,主要內容包括分配原則、計算方法、及法院調整的情況。同時,針對夫妻無法協商的情況,建議尋求律師專業意見以保障當事人權益。文章還提到不動產、現金、車輛等各類財產的計算標的及隱瞞財產的法律後果,為讀者提供實用的法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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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離婚後,如何有效變更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是許多父母關心的議題。本文探討了根據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1條,離婚後如何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聲請變更親權的程序與標準,並提供相關的法院案例分析,幫助讀者理解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的內容與方法,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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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出發點如果不是因為愛,談何資格相互爭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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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莫大於心死,又是一個悲哀的故事~
當知道會所的朋友不能來探望時,好像生命的掌控權在別人手中,沒有自主權,我生病了,我需要支援,我需要支持,我需要陪伴,我需要同儕,哪一個住院的病人不希望有人關心。 會所的人來的話,可以跟職員、好朋友們談天,降低在住院期間的那一種孤單且痛苦的感覺,一起笑,一起哭,畢竟精障者也是有血、有淚、有感情,雖然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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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快離婚,很多人懶得在寫離婚協議書時把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頻率寫清楚,就乾脆寫「隨時都可以來探視孩子」。沒想到離婚後想見小孩時卻不斷被對方找理由拒絕,不是說自己工作太忙不方便,就是幫孩子找各種不能探視的藉口,一兩次或許也還能接受,但時間久了會突然發現,自己離婚了半年以上卻完全沒看到孩子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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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說孩子跟對方比較親,也相信對方更有能力照顧孩子,才忍痛割愛把監護權讓給對方,想說自己還有探視權就足夠了。但沒想到從離婚到現在,連一次孩子都沒看到,每次說想探視,都只會被找各種藉口拒絕,再這樣下去孩子只會與自己越來越遠,弄得心裡很著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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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單純的欠錢不還或沒有爭執點的民事糾紛,強制執行可以讓苦主可以省去訴訟麻煩的訴訟程序。聲請強制執行後,作業程序原則上只有15天左右,比起辛苦提告、打官司,真的方便很多。但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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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是有過離婚經驗的人,否則一般人面臨到離婚問題時,就算邏輯超強、查過一堆資料,也還是會出現沒把握的地方。離婚律師諮詢的好處便是如此,無論是想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律師都可以憑藉著過往協助過其他客戶的經驗,給予相對合適的離婚建議,以免離婚後才發現當初離婚條件沒談攏,後悔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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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縱使雙方因感情變淡、家庭因素等等以致於離婚,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仍然需要兼顧,在這篇文章中,我列舉了常見的未成年子女權益,供各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