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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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臺灣,越來越多人不在乎那一紙婚約,就算擁有感情親密、互相扶持的伴侶,也不願意踏入婚姻。這樣沒有結婚的關係,是否能擁有合法夫妻的權利?或當摯愛離世,這樣的伴侶關係是否也能保障對方的生活?本文帶您瞭解「事實上夫妻」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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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探討在離婚後,對方妨礙探視權與扶養費之間的關係。妨礙探視權不僅影響親子關係,還可能對法律程序產生影響。文章介紹瞭如何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精神賠償的可能性,以及在情節重大的情況下可要求改定監護權的法律途徑。這些方法能夠幫助您在法律上保護您的權利,並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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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離婚案件當中,孩子都是父母心中最糾結的一塊,沒有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常常會擔心離婚後看不到孩子,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則是擔心孩子被對方帶走之後不送回來,也有些案例中,父母在離婚時沒有講好看孩子的條件,這些情況要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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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五章 扶養(§1114~112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7.01.09修正公布 民法第1120條(扶養方法或費用之決定)(97.01.09修正公布)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
法院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必須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發展出七大指導原則以協助判斷最佳監護人選。本文章探討這七大原則的具體內容及法律實務中的應用,並提供爭取監護權的有效策略。瞭解這些原則將有助於您在法律程序中更好地為自己和孩子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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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不一定要上法院、請律師,但是自行協議離婚,一不小心可能讓權益受損。讓專業律師告訴你,離婚協議中必須寫清楚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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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夫妻在婚後如何根據法定財產制進行財產分配,主要內容包括分配原則、計算方法、及法院調整的情況。同時,針對夫妻無法協商的情況,建議尋求律師專業意見以保障當事人權益。文章還提到不動產、現金、車輛等各類財產的計算標的及隱瞞財產的法律後果,為讀者提供實用的法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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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離婚後,如何有效變更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是許多父母關心的議題。本文探討了根據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1條,離婚後如何依據子女的最佳利益來聲請變更親權的程序與標準,並提供相關的法院案例分析,幫助讀者理解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親權的內容與方法,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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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是一個重大的人生決定,充分了解離婚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對於雙方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提供了在離婚過程中需要注意的結婚財產分配、監護權和探視權等問題的相關解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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