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支付原本打出9月3日起, 使用者放在“街口託付帳戶”資金, 可以保證年收益1.2%到1.8%, 這行銷手法被金管會認為有違反銀行法之嫌, 用白話文來說, 只有銀行可以承做存放款業務, 單純儲值是不能付利息的, 否則會變成存放款, 而要求街口支付改正, 相較於其他國家, 我國的法令規規對於業者吸收民眾資金是採取比較嚴格的規範, 像是銀行法第29條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本條規定, 最重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又銀行法第29條之1還有規定”以借款, 收受投資, 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 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者, 以收受存款論. ”這些規定所要處罰的對象, 即是坊間常見以投資各種金融商品(像是打著國外美金定存, 期貨及基金為名, 卻沒有實際投資), 入股分紅為名義, 保證投資收益, 不會虧錢可以保本領回, 所從事的非法吸金行為, 那麼虛擬貨幣, 行動支付儲值等是否包括在內呢? 目前沒有定論, 但以金管會對街口支付態度來看, 似乎是從嚴審查, 任何類似存放款業務必須由銀行來做, 正面來說, 是可以避免台灣發生像大陸P2P網路借貸的金融亂象, 保障民眾資金安全, 負面來說, 則可能扼殺了業者創造各種不同金融商品可能性及創意, 其實這沒有所謂好壞, 只能說金管會態度是保守穩健的, 以交易安全及民眾資金為第一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