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蔡岳助、蘇茂誠、吳定一、蔡嘉弘
訪談背景
「假釋出獄之後,就沒事了嗎?」「保護管束究竟在做什麼呢?」「服刑完畢的同學又是怎麼復歸社會的?」懷抱對於觀護工作、更生保護的好奇,本文訪談曾任觀護人20餘年、曾於英國劍橋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從事博士後研究,現職法務部綜合規劃司專門委員的鄭添成先生;以及在民間自費購屋,於淡水、北投一帶經營「中途之家」,提供數名更生人居住處所、工作機會、生活協助的鄭益隆老師。
一路相伴:觀護案件的受理與執行程序
(一)責任與壓力——案件的受理與分配
談到觀護的概念,鄭專委認為「觀護」二字即是觀察與保護。而觀護人的職責即在於靈活運用兩者,適時地提供受觀護人監督與輔導,使其不要再次犯罪。具體而言,觀護人除了負責緩刑中、假釋釋放的保護管束事項,也執掌緩刑或緩起訴附帶之社區處遇,以及社會勞動等等,業務內容相當多元。
為了有效分配龐大的案件,各地檢署在分案上會採取不同的處理模式。其中常見的方式是以罪名分類,比如毒品專股、性侵害專股、家暴專股等。然而,專股不一定只處理單一類型的案件,各地檢署也可能因不同種類案件量的差異而採輪流分發制度,以此平衡各股的案件量。
鄭專委進一步說明,目前全國約有兩百多位觀護人,平均而言一個月要處理兩百餘個案件,儘管各地區多寡有別,但落差不太大。以保護管束為例,根據法務部的109年法務統計年報(頁4-51),平均一位觀護人每個月需面對受保護管束人271人次。回憶起擔任觀護人時,既擔憂受保護管束人是否能順利適應社會,又要承擔他們可能違規、失聯、甚至再犯的壓力,鄭專委坦言觀護人實在不是份輕鬆的工作。
(二)蠟燭多頭燒——案件的分流執行
分派案件後,觀護人便會著手執行各案件。
鄭專委以社會勞動為例說明,觀護人會先評估各社勞人的專長與能力,藉此媒合相對應機關。之後觀護人會告知配合事項、勞動頻率以及各該場所的基本規定,例如國小、養老院中禁止隨意進出之地點等等,最後才會實際進行勞動。倘若後續社勞人無法適應,或機關認為不妥,也可以變更地點。
又如保護管束案件,觀護人會從監獄取得個案在監獄內的相關教化資料,例如接受過之課程及表現、接受過的輔導成效與建議等等,以此規劃將來的個案處遇計畫。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的資料都是關於個案的輔導紀錄,個案的作業或技能訓練部分較少提及,或者也可能會因為監獄內教誨師無力負擔大量的案件而使資料不確實。
除了教化資料,觀護人也可能依照個案情形安排不同次數的家庭訪問,或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至工作場所訪視。「因為有些個案說賺錢一半給爸媽,講的很好聽,結果到家才發現一年沒回來了。如果對觀護人都在騙,那就很難想像他在社會上會變成什麼樣子。」鄭專委語重心長說道。
除了驗證陳述的真實性,觀護人也可以在家庭訪視之時觀察個案的家庭生活環境,確認其是否屬於高風險家庭。又或者觀察家長對子女的態度、觀念,更具體地了解個案與家庭的互動關係、家庭對於個案的影響。
在訪視之外,觀護人會依法要求更生人定期找觀護人報到,至少每個月一次。然而報到的頻率將隨個案調整,比如對於妨害性自主的個案會調高頻率。頻率越高,監督越嚴密,也就越能確保更生人不會再次犯罪。然而鄭專委提醒我們,並非所有個案都適合高頻率的監督,因為這可能會影響到個案的生活及工作。比如為了報到而頻繁請假,可能導致個案無法正常工作,反而不利於社會復歸。
值得一提的是妨害性自主案件更嚴格的執行流程。在未出獄之前,觀護人便會先到預計居住地勘查,評估居住地是否適合裝設電子監控設備,同時也要確認家人、房東或房屋所有者是否同意裝置設備。確認後觀護人將通知監獄可出獄日期。出獄當日將由監獄指派人員、警察、教誨師等人陪同個案出獄,將個案一路由監獄移送至地檢署、婦幼隊、警察局等地,最後會同觀護人到家中設置、確認設備。而以上流程皆要在出獄後24小時內完成,過程相當嚴密緊湊。
由上可知,在個案執行上觀護人時常需要與其他單位相互協調。除了前述提及之警察、婦幼隊等,觀護人經常也要與檢察官相配合,比如接受執行檢察官指揮、與檢察官處理撤銷假釋事宜。又或者與觀護佐理員分工,由佐理員監督社會勞動的執行狀況等等。鄭專委舉先前在士林地檢署的經驗說明,由於士林地檢署轄區除包含士林、北投、淡水、大同之外,更及於三芝、南港、汐止等地,因此需要佐理員代替觀護人至各地完成登記勞動時數、確認個案勞動是否確實、處理現場突發事件等工作。
獄外高牆:更生人的社會復歸困境
(一)何處為我家?——更生人的居住困境與限制
1. 居住的重要性
一個能讓更生人居住的住所,看似很基本,實際上卻對後續復歸社會與觀察保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對於更生人而言,沒有穩定、合適的居住地意味著無法休息、無法穩定規律地生活,也會對更生人們的工作表現造成影響。對於觀護人而言,只有掌握了居住地的資訊才可準確掌握其行蹤及行動範圍,避免更生人出監後即失去監控。
2. 假釋資格限制
在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中,假釋時除了會審查受刑人的犯行情節、在監獄中的表現及累進處遇成績,也會審查受刑人於出監後是否有固定住所。具體而言,受刑人需要提供住所屋主簽名之入住同意書。
中途之家的鄭老師向我們說明,其實比起於監中「不服管教」,更多受刑人是因為無法取得入住同意書,導致假釋申請不被核准,只得在監中待到期滿。而此標準於審查因妨害性自主入監的受刑人時變得更為嚴格,此類受刑人不只需要取得入住同意書、將戶籍遷入假釋後的居住地,該地還要經認可為適合的住所才能夠通過審核。這樣的要求對受刑人而言可謂困難重重,也足見無合適住所容易成為許多受刑人復歸社會的阻礙。
3.租屋困境
有些更生人在出獄後能夠得到家人的支持,有穩定的環境可以居住;有些人則在地檢署、觀護人、社會局的轉介下找到暫時的機構或中途之家。然而有些假釋中、期滿出監、離開暫時機構或中途之家的更生人必須在外租屋,並且要面對無力負擔房租的困境與租屋時的異樣眼光。
經濟上,雖然更生人在監期間大多都有從事相關的作業勞動,但因勞作金非常有限,使得更生人們在出監後經常無力支付租金。比如鄭老師曾遇過的一個個案,出獄時身上僅有現金一萬元,連一個月的房租都無法負擔。即使此時政府想伸出援手提供更生人租屋津貼,也可能因擔心人民觀感及輿論壓力而打消念頭,因此目前並沒有任何政府的租屋補助。鄭專委說道:「這種社會福利確實也涉及到政府預算的問題,還有人民觀感的問題,為什麼這些人出來就可以住不用錢的地方?這些犯過罪的人為什麼不用付錢?會有不平的感覺。這些觀感問題,就要篩選真的有需要的個案,租不起、身心障礙,需要支持的再給他安置。如果你付的起,就要自付一點,我們幫你找到安置的場所,相信社會局相關機關都有一些資源轉介,你有經濟能力、工作,那就要負擔部分費用,分級避免顧慮。」
租屋時,更生人時常會面臨房東的顧慮或質疑。尤其是曾犯下妨害性自主罪的更生人,因為要在房間中加裝電子監控設備,許多房東們避之唯恐不及,自然也不會願意將房子租給這些更生人。鄭老師提到:「主要沒有錢,再來身分,聽到前科、假釋、性侵的,就不要、不敢租。光是電子監控,警察會三、四天過來家裡、聊聊天、報到,警察都兩三個來,又大喇喇地穿制服,鄰居看到就很敏感,想說好好的怎麼有警察來?」然而,沒有棲身之地又要如何復歸社會呢?鄭專委回應道:「此時就會需要中途之家的協助,但這也是我們國內比較缺乏的一塊。」
(二)誰在我身邊?——更生人的社會支持網絡
另一值得注意的是更生人的人際與家庭關係。許多更生人因為長期生活於監獄中,早已與入監前的朋友失聯,認識的人可能只剩下獄友、獄內的教誨師和志工及家人。離開監獄後,家人自然成為少數能提供他們心理上支持及陪伴的人。因此,家人間的關係對於更生人復歸社會的目標來說至關重要。
然而,即使更生人們都想修復與家人間的關係,犯下重罪的更生人仍常因入監時間已久或家人對其猶存的疑慮和畏懼,而與家人關係較差。而重建家庭關係的課題,對於因涉及毒品相關之罪而入監的更生人來說又更加困難。鄭專委語重心長地說道:「家人支持也很重要,關長刑期的家人也不確定你的表現怎樣,像毒品犯的家人都會觀察表現是不是真的有變好。像是常常吸毒的,特色是一開始就會騙,騙你沒吸啊,說謊會成性。家人哪天發現又再吸,反覆就會失去信任,所以每次關出來家人都會觀察說你講的是真的還是假的。」在信任和欺騙的輪迴中,更生人與家人之關係常因此而難以改善,甚至可能惡化。究竟要以何種配套措施才能更有效的重建更生人與家庭間的關係,仍是一個亟待討論及改善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