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解釋釋字第5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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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解釋釋字第 568 號 《從司法院解釋釋字第 568 號》 解釋文: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 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者,該命令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 法授權之範圍,始為憲法所許。 予適用。 理由書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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