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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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四章 刪除(原:永佃權)(§842~850)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民法第846條(刪除)(99.02.03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
民法第440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欠租2個月,才能終止租約。房東不能私自趕人,只能透過合法程序處理。可以委託律師發函給房客,讓房客自動搬家,或發官司請法院協助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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