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5/22發佈於 2024/05/22

上個月有貼一篇文關於CFA警告社會大眾關於網紅財經亂象,金管會也出手管制了!

網紅定義:「常態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發表資訊內容供大眾閱覽,並以此營利者。」

新規範條款:

1. 必須提出無詐欺、脅迫等不當行為,且須提出良民證或聲明書。

2. 須持有投信投顧業相關證照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投信投顧業務員、或證券商高級業務員等任一執照資格)。

3. 三個月緩衝期,不符者須於8月17日前補正。

4. 基金公司定期檢視「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並保存五年,如涉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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