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上,名稱變更往往不只是修辭,而是國家治理邏輯的折射。美國前總統川普近期簽署行政命令,將「國防部」恢復為「戰爭部」,此舉雖引發爭議,但凸顯名稱本身即是政策方向的價值宣示。若美國以「戰爭部」強調軍事進攻性,台灣則更應透過「交通安全部」彰顯以生命為本的治理價值。這樣的對比更能顯示,部會名稱不只是行政符號,而是國家願景的鏡像。
2024年,台灣發生超過39萬起交通事故,造成2,950人死亡、52萬人受傷。雖然行人死亡人數創下16年新低,但每十萬人死亡率仍為日本的5.9倍,機車死亡率更高達其16倍。國際媒體批評台灣是「行人地獄」,並非誇飾,而是對國家交通治理長期失衡的嚴厲警告。
這場結構性災難,反映出台灣交通安全體系的深層漏洞——法規設計薄弱、道路工程失當、執法鬆散與司法寬容,共同形塑出一個高風險、低責任的用路環境。當一個社會無法保障行人安全通行,治理的正當性便受到質疑。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相關法令大多停留在細節規範,缺乏上位法架構與整體政策方向。中央缺乏統整力,地方政府又以「因地制宜」為由各自為政,導致標線設計、人行道寬度、庇護島配置與慢車分流高度不一,甚至出現斑馬線設於彎道出口、庇護島設計不符規範而反成危險源。這不是偶然,而是缺乏全國性風險評估與設計標準的制度結果。
更嚴重的是,台灣尚未建立統一的道路安全風險分級制度,也缺乏中央審查與事前控管。許多交通工程專案未經安全影響評估便直接施作,顯示治理焦點仍停留在通行效率,而非生命風險。在這種結構缺位下,即使部分地方政府積極改善,仍難形成全國推動的合力。
執法與司法也難以補救漏洞。警方執法偏重臨檢與被動舉發,缺乏針對高風險行為(如逼車、不禮讓行人、違停)的數據化取締。事故調查常以「未注意車前狀況」簡化歸責,掩蓋工程缺陷與政策責任。司法體系則習慣以「過失」處理駕駛違規致死案件,量刑偏輕,缺乏嚇阻力,等同制度性縱容。
反觀日本,自1970年即制定《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由中央主導、地方執行、國會監督。其制度設計涵蓋長程目標,每五年滾動修正計畫,並整合警政、教育、工程與司法。更重要的是,日本法院確立「駕駛對行人有絕對注意義務」的法律原則,成為死亡率長期下降的關鍵。
台灣雖提出《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並訂定「2030年減半、2050年零死亡」的願景,但若缺乏制度與資源的重構,終將流於紙上談兵。因此,將交通部改名為「交通安全部」不只是象徵性更名,而是國家價值排序的宣示。它應帶動三項制度重構:其一,建立上位法與國家整體目標,強化部會分工;其二,建構跨部會協作平台,整合交通、警政、工程、教育與司法;其三,重設KPI與預算邏輯,將「傷亡減少」納為核心指標。唯有如此,台灣才能擺脫「以命換效率」的交通文化,讓道路回歸公共安全與社會信任,從制度失衡邁向文明轉型的起點。

國際上,名稱變更往往不只是修辭,而是國家治理邏輯的折射。美國前總統川普近期簽署行政命令,將「國防部」恢復為「戰爭部」,此舉雖引發爭議,但凸顯名稱本身即是政策方向的價值宣示。若美國以「戰爭部」強調軍事進攻性,台灣則更應透過「交通安全部」彰顯以生命為本的治理價值。這樣的對比更能顯示,部會名稱不只是行政符號,而是國家願景的鏡像。
2024年,台灣發生超過39萬起交通事故,造成2,950人死亡、52萬人受傷。雖然行人死亡人數創下16年新低,但每十萬人死亡率仍為日本的5.9倍,機車死亡率更高達其16倍。國際媒體批評台灣是「行人地獄」,並非誇飾,而是對國家交通治理長期失衡的嚴厲警告。
這場結構性災難,反映出台灣交通安全體系的深層漏洞——法規設計薄弱、道路工程失當、執法鬆散與司法寬容,共同形塑出一個高風險、低責任的用路環境。當一個社會無法保障行人安全通行,治理的正當性便受到質疑。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相關法令大多停留在細節規範,缺乏上位法架構與整體政策方向。中央缺乏統整力,地方政府又以「因地制宜」為由各自為政,導致標線設計、人行道寬度、庇護島配置與慢車分流高度不一,甚至出現斑馬線設於彎道出口、庇護島設計不符規範而反成危險源。這不是偶然,而是缺乏全國性風險評估與設計標準的制度結果。
更嚴重的是,台灣尚未建立統一的道路安全風險分級制度,也缺乏中央審查與事前控管。許多交通工程專案未經安全影響評估便直接施作,顯示治理焦點仍停留在通行效率,而非生命風險。在這種結構缺位下,即使部分地方政府積極改善,仍難形成全國推動的合力。
執法與司法也難以補救漏洞。警方執法偏重臨檢與被動舉發,缺乏針對高風險行為(如逼車、不禮讓行人、違停)的數據化取締。事故調查常以「未注意車前狀況」簡化歸責,掩蓋工程缺陷與政策責任。司法體系則習慣以「過失」處理駕駛違規致死案件,量刑偏輕,缺乏嚇阻力,等同制度性縱容。
反觀日本,自1970年即制定《交通安全對策基本法》,由中央主導、地方執行、國會監督。其制度設計涵蓋長程目標,每五年滾動修正計畫,並整合警政、教育、工程與司法。更重要的是,日本法院確立「駕駛對行人有絕對注意義務」的法律原則,成為死亡率長期下降的關鍵。
台灣雖提出《交通安全基本法》草案,並訂定「2030年減半、2050年零死亡」的願景,但若缺乏制度與資源的重構,終將流於紙上談兵。因此,將交通部改名為「交通安全部」不只是象徵性更名,而是國家價值排序的宣示。它應帶動三項制度重構:其一,建立上位法與國家整體目標,強化部會分工;其二,建構跨部會協作平台,整合交通、警政、工程、教育與司法;其三,重設KPI與預算邏輯,將「傷亡減少」納為核心指標。唯有如此,台灣才能擺脫「以命換效率」的交通文化,讓道路回歸公共安全與社會信任,從制度失衡邁向文明轉型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