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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CHEN Reports 盧秀燕一句「無牌就拖」,聽起來是在整頓市容,但法律上,恐涉越權與程序疑慮,並有國賠風險。 拖吊要件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只規定「違規停車」或「妨礙交通」時,主管機關得「移置保管」。 換句話說,要先有違規事實,政府才能動這輛車。 車輛沒有違停、沒擋車、只是沒掛牌停在停車格內,那就非屬交通違規,執法機關即無直接拖吊之權源可循。 市府若想以「無主廢棄車輛」為由處理,不得僅以『無牌』即逕行移置,仍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8條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程序:貼單通知 → 公告 → 給期限 → 無人認領,方得清除。 依前述法規,行政機關**僅能針對『無主廢棄車輛』**進行處理,亦即同時符合兩要件: 1️.被認定為廢棄物(無使用價值或影響環境) 2️.無主(經公告、通知無人認領) 任一要件未備,即不得援用該法清除。 未符前述要件而逕行「無牌就拖」,恐構成違法行政行為。

以台北地院89年度國字第24號等判決見解為例:就個案事實,法院認為未經公告通知即拖吊報廢,屬違法行政行為,應負賠償。彰化地院89年度國字第1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548號亦有類似見解—實務多次指出,無論車輛是否懸掛號牌,均應踐行公告與通知;否則除程序瑕疵外,仍可能構成違法。 法律不是政治口號。只要車輛還能行駛或仍具價值,就是私人財產;沒有法院判決、沒有公告期滿,任何公務員都無權報廢、無權銷毀—這是制度底線。 市府要整頓環境當然該做,但得照法來。但如果這句話真是由盧秀燕市長口中說出,我想問:『市政府有法制局嗎?』 ■註:本文使用AI進行法條、判例及文字校對。 —— 📍報台灣新聞網|News Taiwan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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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CHEN Reports 盧秀燕一句「無牌就拖」,聽起來是在整頓市容,但法律上,恐涉越權與程序疑慮,並有國賠風險。 拖吊要件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1條,只規定「違規停車」或「妨礙交通」時,主管機關得「移置保管」。 換句話說,要先有違規事實,政府才能動這輛車。 車輛沒有違停、沒擋車、只是沒掛牌停在停車格內,那就非屬交通違規,執法機關即無直接拖吊之權源可循。 市府若想以「無主廢棄車輛」為由處理,不得僅以『無牌』即逕行移置,仍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8條及「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程序:貼單通知 → 公告 → 給期限 → 無人認領,方得清除。 依前述法規,行政機關**僅能針對『無主廢棄車輛』**進行處理,亦即同時符合兩要件: 1️.被認定為廢棄物(無使用價值或影響環境) 2️.無主(經公告、通知無人認領) 任一要件未備,即不得援用該法清除。 未符前述要件而逕行「無牌就拖」,恐構成違法行政行為。

以台北地院89年度國字第24號等判決見解為例:就個案事實,法院認為未經公告通知即拖吊報廢,屬違法行政行為,應負賠償。彰化地院89年度國字第1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548號亦有類似見解—實務多次指出,無論車輛是否懸掛號牌,均應踐行公告與通知;否則除程序瑕疵外,仍可能構成違法。 法律不是政治口號。只要車輛還能行駛或仍具價值,就是私人財產;沒有法院判決、沒有公告期滿,任何公務員都無權報廢、無權銷毀—這是制度底線。 市府要整頓環境當然該做,但得照法來。但如果這句話真是由盧秀燕市長口中說出,我想問:『市政府有法制局嗎?』 ■註:本文使用AI進行法條、判例及文字校對。 —— 📍報台灣新聞網|News Taiwan 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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