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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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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成勞動部)80年12月26日台(80)勞動1字第30825號函,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移工,不論何時入境,均應有該法之適用,惟移工與事業單位訂立定期契約者,其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勞工之規定辦理。

因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且該規定並未限於本國籍勞工才適用。所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休假等),不分國籍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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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成勞動部)80年12月26日台(80)勞動1字第30825號函,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移工,不論何時入境,均應有該法之適用,惟移工與事業單位訂立定期契約者,其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勞工之規定辦理。

因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規定:「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且該規定並未限於本國籍勞工才適用。所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如工資、工時、休假等),不分國籍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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