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上訴不可分原則,固認一部上訴全部移審,但移審範圍並不等於審判範圍。
可以理解 但幹嘛那麼複雜啊?不能只移一部分的嗎?還是是因為全部移了,才能「附帶上訴」(民訴§460)並擴大審判範圍?民訴怎麼那麼難啊😵💫😵💫
更1:難道是因為學說爭議嗎?預備合併的狀況下,先位有理由(所以備位沒審)而被提起上訴。此時基於「上訴不可分」所以全部移審,但有論者認為若先位在上訴審被認無理由,基於「附隨一體性」而使備位得直接受審;亦有論者認為,基於審級利益考量,備位聲明仍繫屬第一審,不因被告上訴而移審於第二審,故上訴審僅得廢棄原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