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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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6.05.2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70條(認領之效力(三):絕對效力)(96.05.23修正公布)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