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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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律師可以被分為兩種 — 事務律師(solicitor) 和訟務律師(barrister-at-law)。雖然他們可以被統稱為律師,但他們其實是沒有從屬關係,他們同樣是專業的律師,執業時同樣需要遵守專業守則,他們的分別在於不同的工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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