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大律師

2022/06/29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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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制度裡,律師可以被分為兩種 — 事務律師(一般稱為「律師」)(solicitor) 和訟務律師(一般稱為「大律師」或「大狀」)(barrister-at-law)。雖然他們可以被統稱為律師,對香港法律不熟悉的人總是有一種錯覺,認為大律師是比事務律師專業或高級,但他們其實是沒有從屬關係,他們同樣是專業的律師,執業時同樣需要恪守專業守則,他們的分別在於不同的工作範疇。

事務律師

事務律師負責的工作範圍廣泛,包括一般交易(樓宇交易、租賃文件、為公司上市發行新股、發債等)、上庭辯護、訂定遺囑、提供一般法律意見等。
在香港的法律市場中,有一些事務律師只從事某方面的法律工作,例如只處理上市交易,他們的服務對象只有特定的顧客群,亦有一些事務律師的工作比較多元化(一般稱為general practice),服務的對象以平民為主,業務可能涉及訂定遺囑、樓宇買賣、結婚離婚等。
事務律師是接觸客戶的第一點,即使客戶想延聘大律師為他在法庭內辯護,他亦必須先與事務律師接洽,然後才可經過事務律師延聘另一位大律師協助他處理案件,客戶亦需同時負擔事務律師和大律師的法律費用。

大律師

大律師的工作範圍並不如事務律師般廣泛,他們大多負責辯護或起訴的工作。他們不可以直接接觸客戶,他們必須收到事務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如會計師或政府部門)的指示才可為客戶提供服務。
大律師亦不可以越俎代庖,處理事務律師的一般工作,例如處理上市文件或樓宇買賣。他們只可以在收到事務律師的指示後為客戶就買賣的某些方面提供法律意見,但不能直接處理交易文件。
大律師的其中一個特色是他們可以擁有榮譽名銜(honorary title)。在香港,大約十分一的大律師擁有「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的名銜,以表揚他們對香港法律界的傑出貢獻。資深大律師本來是香港大律師獨享的一個榮譽稱號,但香港立法會在去年修改法例,容許在律政司(香港政府的法律部門)工作的律政人員(非大律師)可以被委任為資深大律師,但離職後他們不能保留名銜。* 修改法例後,在政府工作的事務律師未來亦可能成為資深「大」律師。

如果事務律師可以為客戶辯護,為什麼要額外花錢延聘大律師?

事務律師雖然可以為客戶在法庭上辯護,但他們的發言權(right of audience)是受限的,而大律師的發言權則不受限制。這裡所指的發言權並不指他們在法庭內說話的重要性或發言時間,而是指事務律師一般不能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香港的最高法院)中發言(如辯護),他們只能較下級法院(如地區法院和裁判法院)中為客人辯護。某些案件只能在高等法院中處理(如強姦案和謀殺案),如果客戶需要法律服務,他們必須同時聘請事務律師和大律師。
其次,大律師是獨立的法律從業員,他們與當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利益衝突,他只是按著事務律師的指示來處理案件,他們的獨立性可以為客戶提供第二意見(second opinion)。
第三,大律師一般被認為是訟辯的專家,他們的主要工作是研究法律、案例和庭上發言的技巧,他們一般不需要處理與案件相關的書信來往,只需要集中處理訟辯和案件當中的法律問題。這並不表示事務律師的法律知識比大律師遜色,這可以大概理解為事務律師和大律師處理訟辯的不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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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畢業生,最喜歡閱讀現代人不會讀的書和文章和嘮叨,夢想是成為一為文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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